
- 索 引 号: sm02903-0100-2025-00008
- 备注/文号: 中政综〔2025〕12号
- 发布机构: 三元区中村乡
- 公文生成日期: 2025-09-22
中村乡人民政府各部门、综合执法大队:
为进一步加强综合执法队伍管理,规范综合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行为,现将《中村乡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按照规定执行。
三元区中村乡人民政府
2025年9月22日
中村乡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为规范行政处罚公示工作,提高行政执法透明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乡镇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公示原则
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坚持合法规范、客观及时原则,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查看,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二、公示内容
行政执法公示内容主要包括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执法结果等,分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予以公示。
事前公开的内容包括: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双随机”抽中的被检查对象等信息。
事中公开的内容包括: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佩戴或者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事后公开的内容包括: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决定(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不得公示: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公示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
和社会稳定的;
(三)行政处罚对象是未成年人的;
(四)公示后可能影响系列案件调查处理的;
(五)案件涉嫌犯罪需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或者正在
公安机关调查处理中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公示的其他情形。
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处罚决定文书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示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示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示相关信息。
三、公示时间
中村乡执法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情况复杂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7个工作日。
公示期限按照《福建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的通知》规定执行。
四、公示载体
按照“谁处罚谁公示”原则和单位内部职责分工,明确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职责,及时以三元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为公开主要载体,以规范性文件、新闻媒体等为补充,不断拓展公开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
五、监督检查
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全乡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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