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2202-1200-2024-00007
- 备注/文号: 元安委办〔2024〕48号
- 发布机构: 三元区应急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4-10-23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根据《三明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醇基液体燃料安全监管的通知》(明安委办〔2024〕48号)要求,为进一步强化我区醇基液体燃料(以下简称“醇基燃料”)安全监管,督促醇基燃料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等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决防控安全风险
近年来,我区多次开展醇基燃料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但国内仍时有发生醇基燃料引发的事故,使用醇基燃料的餐饮场所安全隐患突出等问题仍然存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要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醇基燃料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强化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深入研究醇基燃料安全监管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层层压实安全监管责任,完善制度措施,严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进一步明确安全监管职责
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以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严格落实行业、部门和属地政府监管责任。
(一)应急管理部门依职责分工负责醇基燃料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工作,依法依规负责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许可管理工作。
(二)商务部门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餐饮业醇基燃料使用安全管理工作,按职责分工指导督促餐饮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三)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醇基燃料及其包装物(容器)、灶具的生产、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四)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运输醇基燃料道路运输企业以及醇基燃料运输车辆的安全监管,负责醇基燃料道路运输企业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认定。
(五)公安部门负责醇基燃料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打击涉及醇基燃料犯罪行为。
(六)住建部门负责依法实施新、改、扩建醇基燃料生产、储存、经营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
(七)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对涉及醇基燃料的单位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八)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已申报废弃的醇基燃料处置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废弃醇基燃料产生、处置单位相关环境违法违规行为。
(九)住建、卫健、民政、教育、文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醇基燃料流通使用环节管控,督促、指导使用醇基燃料的各类建筑工地、医院、养老院、学校、宗教场所、餐饮企业、酒店、宾馆、农家乐、机关和其他企事业单位食堂等单位,落实醇基燃料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做好醇基燃料的规范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三、切实强化安全监管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醇基燃料危险性大、易发生安全事故。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要充分认识醇基燃料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责任分工,加强对醇基燃料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环节的排查,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完善制度措施,形成长效机制,严防事故发生。
(二)严格执法,严厉打击。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加强协作配合和信息互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开展打击整治工作,形成有效合力。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醇基燃料使用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等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从严追责。必要时开展部门联动对发现的隐患问题及时组织查处,确保常态化工作的有效落实,着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
(三)广泛宣传,发动群众。要提高社会公众安全防范意识,针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醇基燃料行为隐蔽的特点,广泛宣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醇基燃料的危险性和危害性,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积极举报非法生产、储存、经营醇基燃料行为,营造安全氛围。同时,要做好醇基燃料储存、使用等环节安全注意事项宣传,普及醇基燃料安全知识,不断加深群众对醇基燃料安全风险的认识,进一步提高醇基燃料储存、使用等环节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于11月25日前将本次醇基燃料安全监管工作开展情况报送至区安委办。
三元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10月23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