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2111-0300-2026-00004
  • 备注/文号: 元政规〔2026〕2号
  • 发布机构: 三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6-04-28
三元区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元政规〔2026〕2号
来源:三元区人社局 时间:2026-04-28 16:34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健全三元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促进城乡融合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严格落实人社部、省人社厅和市人社局工作安排。坚持党建引领、以人民为中心,紧扣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要求,着力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持续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筹资渠道,强化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激励机制。遵循政府主导、群众自愿原则,积极引导城乡居民参保缴费,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断健全基层服务网络,提升管理水平,为参保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社保服务。

  二、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三元区户籍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三、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社会资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4个档次,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个人缴费标准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二)集体补助和社会资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区公益事业资金可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可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区公益事业资金进行集体补助需经过村(居)民会议民主确定。集体补助或社会资助不能替代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社会资助应按年度计入个人账户,当年度集体补助和社会资助合计金额应不超过申报时本地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政府补贴由财政提供,主要用于支付基础养老金、个人缴费补贴、特殊群体代缴养老保险费(补贴)以及丧葬补助金等。

  1.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2.参保人缴费补贴。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适当补贴,每人每年最低缴费补贴标准为(括号内为缴费财政补贴):200元(40元)、300元(50元)、400元(60元)、500元(70元)、600元(80元)、700元(90元)、800元(100元)、1000元(120元)、1500元(140元)、2000元(160元)、2500元(180元)、3000元(200元)、4000元(200元)、5000元(200元)。参保人未按规定逐年缴费的,中断期间不享受缴费补贴。

  3.特殊群体代缴(补贴)。政府为特殊群体代缴(补贴)保费,一人有多种身份的,只按一种身份就高享受,并实行动态管理。

  (1)残疾人对象,政府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最低缴费标准的100% 为其全额代缴。对于轻度残疾人(三、四级),区财政补贴400元;对于重度残疾人(一、二级),市、区财政补贴50元,区财政再补贴600元。

  (2)低保户、特困人员等特殊群体,政府按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的100%为其全额代缴。

  (3)重点优抚对象,政府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最低缴费标准的100%为其代缴。

  (4)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手术并发症人员,政府按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的100%为其全额代缴,市、区财政再提高50元缴费补贴。

  (5)计生对象45~59周岁生育两个女孩或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享受相应缴费补贴的基础上,市、区财政再提高50元缴费补贴、省财政再增加20元缴费补贴。

  4.丧葬补助金。参保人在待遇领取期间死亡后,按死亡人员当月基础养老金标准的20个月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所需资金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保人死亡后,其家属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四、建立个人账户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社会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等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等,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计息标准按国家和省级人社、财政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五、养老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三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目前我区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190元,与全省2025年7月起执行的省定最低标准保持一致,今后将根据省、市统一部署适时调整。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依法继承。

  (三)缴费年限养老金。缴费年限15年及其以下的,每缴1年月加发1元。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自第16年起按照不同历年缴费积累年平均金额增发,历年缴费积累年平均金额500元及其以下的,每缴1年月增发2元;500元以上至1000元的,每缴1年月增发3元;1000元以上至1500元的,每缴1年月增发4元;1500元以上的,每缴1年月增发5元。缴费年限不含中断补缴。

  历年缴费积累年平均金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老农保并入的个人账户金额+职工社保转入的个人账户金额)÷缴费年限(包含中断年限)

  六、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参保人必须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年满60周岁时,未享受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待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无力参保县以及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老年生活保障金和未参保高龄职工老年生活保障金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2012年1月)已年满60周岁符合规定条件的,不用缴费,从参保登记的次月起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2012年1月),距待遇领取年龄(60周岁)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一次性补缴,一次性补缴享受政府补贴及特殊身份补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若中断缴费,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应补足15年,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

  (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其家属应在15日内告知经办机构,经办机构自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

  七、待遇调整

  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在省政府确定的全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基础上,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统筹考虑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变化情况,适时提出基础养老金调整方案,报区委、区政府研究确定,并按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八、基金管理和监督

  (一)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基金。现阶段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区级统筹管理,基金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切实履行基金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常态化开展基金稽核,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和信息公开工作,公布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确保基金安全。

  九、组织管理服务

  (一)要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事业纳入三元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常态化工作制度,加强政策宣传发动和解读,层层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确保各项政策落地见效。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工作,会同税务、财政、公安、司法行政、教育、民政、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残联、退役军人事务局等单位,按照国家、省、市的规定做好统筹规划、组织实施等工作。各部门应当通过数据共享等方式,及时将公民相关信息传送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闽人社文〔2022〕84号)文件要求,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衔接、个人账户管理、待遇管理、注销登记、关系转续、基金管理等工作,为城乡居民提供养老保险政策和业务办理咨询、个人信息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记录等服务,为参保人建立参保档案并长期妥善保存。

  (四)要加强各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明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职责,确保有专人负责;全面推行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应用,优化社保卡服务功能,加强金融服务便民点建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基金中开支。

  十、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加强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层层压实责任,坚持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抓,认真落实政策措施,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二)合理分解任务。各乡镇、街道要严格落实区里下达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目标任务,结合辖区实际,将目标任务细化分解至各村(社区),明确工作要求和完成时限。同时,逐步建立健全乡镇(街道)相关工作推进机制,结合工作开展情况强化督促指导,推动各项工作落地见效,确保圆满完成各项任务。

  (三)协调配合推进。区人社局要切实履行牵头抓总职责,各乡镇、街道要主动协同发力,积极争取各相关单位的支持与配合,协调公安、民政、卫生健康、残联等部门,做好人口信息比对、数据资源共享、政策衔接落实等工作,完善左右协调、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方法,凝聚工作合力,推动各项任务落地见效。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2023年4月15日印发的《三元区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同时停止执行。

  

 

三元区人民政府

  202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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