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2132-3000-2023-00002
- 备注/文号: 元西工委〔2022〕29号
- 发布机构: 三元区列西街道
- 公文生成日期: 2022-11-28
列西街道党工委 列西街道办事处
关于印发《列西街道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的通知
街道各办(所、中心):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经党工委、办事处研究同意,现将《列西街道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列西街道党工委 列西街道办事处
2022年11月28日
列西街道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公务用车管理,科学安排车辆使用,提高车辆使用效率,节省车辆开支费用,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1号)等有关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本街道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所称公务用车,是指本街道配备的车牌号为闽G133KC、闽G311KC机动车辆,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
二、公务用车管理原则
(一)统一管理原则。街道内所有公务用车统一由党政办管理,负责车辆调度、维修、维护、保养、保险、加油、年审、报废等一切日常管理工作。
(二)统一回库原则。因公使用公务车完成公务的当天,司机要将车辆停放在街道停车位内;因出差在外或特殊情况当天不能回库,要将车辆停放在安全场所,并做好安全防范,严禁车辆在洗车处和私人住宅区过夜,如因司机未按规定停放车辆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由司机自负。
(三)安全第一原则。司机要严格执行交通管理规定,安全行车。
(四)公事公办原则。公车是用于执行公务的,办公室派车只能安排给与公务有关的人员使用,司机不能擅自改变公务用车性质与路线,严禁公车私用。
三、车辆调度和使用
(一)使用原则。在通常情况下,车辆调度一般遵循先急后缓、先远后近的原则。
(二)实行公务用车平台派车制度。使用公务车辆必须在福建省公务用车信息综合管理平台上进行“用车申请—用车审批—平台派车”的规范程序操作,根据公务出行内容如实填报乘车人、乘客人数、用车时段、出发地、目的地和用车事由等,做到一车一单、出车有据、线路可查。经党政办审核确认后,选派司机出车服务。
(三)购买服务。公务车辆不能满足因公出行的需要时,街道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党政办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租用车辆以解决因公用车需求,避免因车辆不足延误工作。
四、车辆加油
(一)公务用车加油实行“一车一卡一账、对号定点”管理制度。
“一卡”指每辆公务车只能办理一张加油卡。
“一账”指每辆公务车必须建立独立的加油管理台账。
“对号”指必须按加油卡绑定的车牌号码加油。
“定点”指经街道班子会议研讨决定,选择一家有资质的油品供应商作为本单位定点加油供应商,同时要指定其中一家加油站办理加油卡开卡、充值和结算等业务;公务车在定点加油供应商的任一加油站均可加油。
(二)要建立完善加油卡管理台账,指定专人管理加油卡和台账。应每月核对公务车加油情况,准确、详细记录本单位公务车加油总账和每辆公务车加油明细账。
(三)严格执行“一车一卡一账”管理制度,严禁一车多卡或多车一卡,严禁公卡私用;严禁将加油卡用于兑换现金、换购物品、个人积分;严禁虚假挂失或恶意使用伪卡。
五、车辆保养与维修
(一)街道党政办要加强对司机的教育与管理,爱护车辆,确保车辆整洁卫生。需要维修时,应当到定点维修厂维修(具体定点维修厂由街道班子会议讨论决定)。
(二)车辆的保养与维护由专职司机分工负责,确保一切公务用车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三)对车辆的维修必须履行报批手续,并由专职司机、党政办共同负责实施。
1.车辆的维修,由专职司机报党政办专人审核后,依次呈报公务用车分管领导、街道主职领导审批通过后,送定点维修厂维修。
2.车辆维修期间,由专职司机跟踪监督,特别是维修重点部位和更换重要零件时,要全程跟踪、拍照留痕,确保维修质量。
3.车辆维修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报销。经办人凭维修清单和维修发票,按街道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程序办理报销,同时在福建省公务用车信息综合管理平台做好“两定一统”相关数据录入,未履行报批程序擅自进行维修的,维修费用不予报销。
六、年审与保险
(一)党政办负责按规定及时跟进落实公务用车的年审。
(二)党政办负责为公车用车到指定投保公司购买保险,险种由办公室根据车辆使用情况确定。定点投保公司由街道班子会议讨论决定,参保手续由党政办统一办理与保管。
七、司机管理
司机要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和街道有关规章制度,坚持安全第一,文明行车。必须做到:
(一)服从党政办公室的工作安排,服务热情周到。
(二)按规定维护和保养车辆,保持车况良好。
(三)认真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四)不私自出车,不酒后驾车,不带故障出车,确保行车安全。
(五)如实记录每次加油情况,每月一号如实记录好车辆行车里程表表显公里数。
八、相关责任
各办公室和司机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将给予相关人员通报批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九、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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