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2104-1000-2011-00021
  • 备注/文号: 元委教〔2011〕30号
  • 发布机构: 三元区教育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11-11-22
三元区实施“教师人事关系收归区管教师校际交流”工作试点方案(2011年8月修订)
元委教〔2011〕30号
时间:2011-11-22 11:25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闽政文[2008]344号)和省教育厅、省人事厅《关于确定“教师人事关系收归区管,实施教师校际交流工作”试点区(市、区)的通知》(闽教人[2009]31号)及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推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际交流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闽教人〔2011〕48号)精神,为进一步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优化教师资源配置,增强教师队伍活力,促进区域教育的均衡发展,不断提高我区整体教育水平,结合我区教育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试点方案,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㈠实施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际交流指导思想。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以服务和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为目标,以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为核心,着力构建科学规范的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际交流制度,优化配置教师资源,提升义务教育质量和水平,促进城乡教育协调发展。

  ㈡实施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际交流原则:

  科学合理原则。遵循义务教育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创新教师管理模式,动员社会各方支持,有序推进城乡、校际教师合理流动。

  公开规范原则。规范教师校际交流的程序和办法,公开操作,严肃纪律,加强监督,防止腐败现象产生。

  积极稳妥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教师校际交流,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把握工作重点和进度,循序渐进。

  以人为本原则。尊重教师主体地位,加大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消除教师后顾之忧,引导教师积极支持、主动参与校际交流。

  促进发展原则。保持和发扬学校办学特色和优势,发挥骨干教师引领作用,整体提升义务教育质量。

  二、工作目标

  通过交流试点,进一步完善“以区为主”的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管理体制,探索建立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的工作机制,推动教师(校长)在区域内城镇学校和农村学校、优质学校和薄弱学校、中心小学和其他小学之间合理流动,优化义务教育学校师资配置,逐步提高农村学校、薄弱学校教师队伍素质和学校办学水平,保持和发扬优质学校的办学优势和特色,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到2012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际交流制度,教师队伍的年龄结构、学历结构、学科结构、职称结构基本合理,骨干教师在各校分布比较均衡。教师队伍素质明显提高,基本实现区域内师资均衡配置。

  三、试点工作重点内容

  ㈠落实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人事关系“收归区管”

  完善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以区为主”管理体制,将区域内教师人事关系收归区管。区教育、人事、编制部门按照闽政文〔2008〕344号文确定的职责分工实施教师管理。区人事部门对区域内中小学教职工人事实施宏观管理、指导和监督;区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教师工作,负责教师资源配置,依法履行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招考聘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和考核等管理职能,统一调配教师岗位,教师实行“区管校用”。

  1.统一教师工资待遇制度。完善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工资财政统发机制,统一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工资制度和政策,统一区域内教师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待遇;落实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政策,确保农村学校教师补贴的发放,确保区域内农村教师工资待遇不低于城镇教师。

  2.统一教师编制标准。区镇、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提高到城市学校水平,落实规模小的学校(教学点)的编制最低保障数。区域内教职工编制可以互补余缺,区教育行政部门在编制总量内,按照班额、生源等,具体分配各校教职工编制,对学校教职工进行配置和调整,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在全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专业岗位、岗位聘期 “三个不变”的前提下,因工作需要,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本区学校流动的人员、编制、专业岗位实行“三个同步”流动。

  3.统一学校岗位结构比例。在闽委办[2008]7号文规定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幅度内,统一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中、高级岗位结构比例。学校岗位设置方案按规定报教育、人事行政部门核准。落实市、区人事局《关于改进专业技术职称工作的若干意见》,在开展新一轮岗位竞聘时,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三周以内且符合聘任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参加岗位竟聘,由所在单位根据专业技术职务内部细分级别的岗位任职条件,直接聘用到相应职务级别的岗位,不占核定的岗位限额。区教育行政部门在人事行政部门核定的各学校教职工专业岗位总量范围内,负责对各学校教职工专业技术岗位进行配置和调整,专业职称岗位在实施人员流动“三个同步”调整后,还有结余的岗位职数不留在原校聘用,实行全区调济,对农村及骨干教师倾斜。

  4.统一教师招考聘用。全面推行中小学新任教师公开招聘制度,实行“国标、省考、区聘、校用”的教师职业准入和管理制度。区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每学年初以学校(教学点)为单位核定本辖区内所属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并负责本辖区内所属中小学新进教师的用编审批。

  5.统一教师考核办法。完善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考核机制,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福建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校及教职工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制定教师考核实施意见,统一考核程序和办法,指导学校规范开展教师考核工作。

  6.统一退休教师管理和服务。统一教师的管理和服务。中小学教师工资变动由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审批。县城内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档案统一由县教育行政部门管理。新招聘中小学教师的户口可以落在城区,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协调中小学教师退休后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㈡建立和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际交流制度

  建立和实施区域内师资校际交流制度,合理配置教师资源,通过优化组合,实现区域内师资的均衡配置,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1.交流方式

  结合区属学校实际情况,建立城乡学校联合办学体1个;城乡中学捆绑式小片区2个;“校对校”对口支援对子9个。落实城区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推动优质教育资源共享,促进农村教师队伍建设。

  ⑴建立城乡学校联合办学体1个:

  ①联合办学对象:三明三中与中村中学。

  ②联合办学办法:保留中村中学机构建制和学生学籍不变,充分发挥三明三中优质教育资源的带动作用,通过三中与中村中学的重组整合,达到资源共享、以强带弱、结对联动、共同发展,促进薄弱学校的改造和提高。

  ⑵建立城乡学校捆绑式小片区2个:

  ①捆绑交流对象:三明四中与莘口中学捆绑;十二中学与岩前中学捆绑。

  ②捆绑交流办法:实施“四个不变,六个统一”机制,达到捆绑小片区学校以城带乡,共同发展目标。

  四个不变:学校建制不变、办学经费不变、生源范围不变、办学地点不变。

  六个统一:统一领导班子,小片区交流的两个学校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城区初中校长兼任农村初中校长,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教师调配,小片区与小片区之间的教师由教育局协调指导交流,小片区之内的教师,根据工作需要,打破城乡界限,学校自主统一安排;统一岗位设置,小片区交流的两个学校,教师专业技术岗位统一设置,统一量化竞争上岗;统筹工资待遇,小片区交流的两个学校,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分别按城乡不同岗位考核发放,工作在城区学校岗位的享受城区待遇,工作在农村学校岗位的享受农村津贴待遇;统一教学管理,小片区交流的两个学校,教师教学统一要求,任课、听课、评课、教研、进修培训等统一安排;统一考核奖惩,小片区交流的两个学校,教师教学质量统一监控,统一考评,统一评优评先。

  ⑶校际协作交流。由城区学校和农村学校、优质学校和薄弱学校“校对校”结成9个对子,实行校际间对口交流,双方签订交流协议,明确双方交流的意向、人员、聘任岗位及有关内容,经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进行交流。

  ①城区小学对子:三元实小与东霞小学与荆西小学;城关小学与建设小学与荆东小学;白沙小学与长安小学与台江小学。

  ②城乡小学对子:三元实小、建设小学与星桥小学;城关小学、长安小学与中村小学;白沙小学与岩前小学;东霞小学与莘口小学。

  ③城乡幼儿园对子:三元东幼与岩前中心幼儿园、中村中心幼儿园;三元实幼与莘口中心幼儿园、星桥幼儿园。

  ⑷计划指导交流。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制定教师在城区同类学校之间;在农村同类学校之间;在城区学校与农村学校之间交流计划,将交流指标落实到各交流片区或具体学校,由片区内各校充分协商后,确定交流人员和聘任岗位。

  ⑸明岗竟聘交流。由义务教育学校在每学年未申报一定比例的中高级教师岗位,用于选聘校外教师。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公布交流岗位,组织辖区内符合交流条件的教师参加岗位竟聘,择优聘用。

  3.教师交流范围和对象。

  ⑴原则上男年龄50周岁以下,女年龄45周岁以下(截至每年6月30日)。

  ⑵在同一所学校工作满6周年以上。

  ⑶非毕业班的同一学科教师一般控制在该学科的三分之一以内。

  ⑷学校中层干部、教辅、工勤人员交流条件同上。

  ⑸在同一所学校任职满两届(10年)的校长(党支部书记)、副校长(党支部副书记)。

  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不纳入交流范围:

  ①本学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次的;

  ②因身体原因不能胜任教学工作的;

  ③交流时尚在产假期内的;

  ④受党纪、政纪处分尚未解除的。

  ⑺每年交流人数要达到应交流人数的10%以上。

  4.教师交流对象确定程序

  ⑴同时具备交流条件的,下列对象优先交流:

  ①与对口交流学科相一致的;

  ②在所在学校工作年限相对较长的;

  ③自愿报名参加交流的;

  ④既利于工作又利于生活的;

  ⑤区学科带头人及以上骨干较集中的学科教师。

  ⑵采取教师自愿申报、学校推荐、教育局审核并按计划统筹安排的程序进行。

  ①自愿申报。符合交流条件的教师应向所在学校申报,并填写《教师交流登记表》。每人可填写两个交流学校意愿。

  ②学校推荐。根据个人申报或其他符合交流条件对象情况,学校党政班子集体研究提出交流人选,在适当场合予以公布。

  ③教育局审核。在学校推荐的基础上,交流教师名单由分管领导牵头中初教股初审,组织人事股汇总提交教育局局务会研究、统筹安排。申报、推荐工作原则上于每年6月30日前完成。

  ④交流的对象确定后,签订交流协议书,办理教师流动手续。

  ⑶校长(党支部书记)、副校长(党支部副书记)交流按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进行。

  5.教师交流期限

  ⑴城区学校教师在城区同类学校间交流,交流时间3年。

  ⑵城区学校教师到农村学校交流支教时间每次一般为1年。

  ⑶城区学校教师到农村学校交流支教时间连续2年以上者,原则上今后不再安排到农村交流支教。

  四、落实配套政策保障教师校际交流

  ㈠发挥教师职称评聘导向作用。城区中小学教师评聘中、高级教师职务应有农村学校任(支)教1年或薄弱学校任教3年以上的经历,其中城区义务教育学校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教师评聘高级教师职务应有农村学校任(支)教2 年以上的经历;具备中、高级职称资格的教师交流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工作,可优先聘任中、高级职务;交流到异校中、高级岗位的教师,其在原学校聘任的中、高级职务的细分等级可以保留;在职称竞争上岗量化时,城区学校教师,曾经在农村工作满5年(不含5年)以上的,再到农村支教的每年加3分;在农村工作5年以下(含5年)的,到农村支教每年加2分。

  ㈡绩效工资管理。基础性绩效工资由任教学校考核提出意见并通知原单位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对农村学校做适当倾斜,提取全区教育系统(不含台江小学、荆东小学、荆西小学)相当于2008至2009学年调剂数额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农村在编在岗教师职工人数按比例倾斜分配,由接受交流的学校负责考核管理发放。

  ㈢教师考核管理。交流支教教师的年度工作考核、评优、评先由接受交流的学校负责。

  ㈣教师农村学校任教激励机制

  1.参加支教的教师人事关系不变,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参照干部下派农村工作的补贴标准,派出单位给予交流教师每人每月150元的生活补助和50元的通讯补助,每周报销一次往返路费(一年按10个月计算),所需资金由原学校负责统筹安排。

  2.城区学校教师到荆东小学、荆西小学和台江小学交流的,每三年视同到农村学校支教一年。参加首轮城区同类学校之间交流的教师,交流期满经考核合格的,视同农村任职经历一年。

  3.教师被所在学校确定到农村学校支教和城区同类学校之间交流的,不服从安排者,当年年度工作考核定为不合格,且原职称予以低聘处理。

  五、加强组织领导

  ㈠区成立“教师人事关系收归区管,实施教师校际交流工作”试点领导小组。负责对试点工作的协调和指导。

  组长:陈宝熙(区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区委教育工委书记)

  副组长:吴小云(区政府副区长)

  成员:江吉平(区委教育工委副书记、区教育局局长)

  郑自营(区委组织部副部长、区人事局局长)

  庄晋芳(区委编办主任)

  张龙辉(区财政局局长)

  李显文(区纪委副书记、区监察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区教育局组织人事股,负责“教师人事关系收归区管,实施教师校际交流工作”试点的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江吉平(兼)

  副主任:李庆辉(区委教育工委副书记、纪工委书记)

  赖超英(区教育督导室主任)

  王贵荣(区教育局副局长)

  谢竞梅(区教育局副局长)

  成员:黄大齐(区教育局组织人事股股长)

  刘丽萍(区教育局组织人事股副股长)

  吴敏彪(区教育局中教股股长)

  余水木(区教育局初教股股长)

  ㈡各有关学校要加大政策宣传。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际交流,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校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广泛宣传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大意义和优化师资配置的政策,引导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理解、支持教师校际交流工作,为推进试点工作创设良好的环境。要引导教师更新职业观念、服从大局,自觉参与校际交流。教师校际交流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交流方案要向社会和广大教师公开,要加强对教师校际交流工作的监督,切实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维护教师队伍稳定。

  各校要根据本方案并结合本校实际,各学校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制订切实可行的教师交流实施细则,把教师交流工作落到实处。

  本方案从发文之日起实施。

  

  

  

  

                         区委教育工委 区教育局 区人事局 区委编办 区财政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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