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2902-0300-2015-00221
- 备注/文号: 莘委[2015]62号
- 发布机构: 三元区莘口镇
- 公文生成日期: 2015-06-15
中共莘口镇委员会 莘口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莘口镇2015年村民委员会
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社区),镇直有关部门:
为确保2015年我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顺利圆满完成,经研究,现将《莘口镇2015年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莘口镇委员会
莘口镇人民政府
2015年6月15日
抄送:区村级换届指导组,区民政局,镇班子成员
中共莘口镇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6月15日印发
(共印60份)
莘口镇2015年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为确保2015年我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按期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以下简称省《选举办法》)的规定,以及《中共三明市委办公室、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明委办〔2015〕11号),《中共三元区委办公室、三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元委办〔2015〕28号)和省、市、区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视频会议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和时间安排
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以党章和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带头人队伍为目标,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有机统一,选举产生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群众公认的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班子,为推进我镇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农村和谐社会提供坚强保证。
主要任务:一是选举产生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二是选举产生新一届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三是选举产生村务监督委员会和村级其他配套组织领导班子。
时间安排:全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原则上在2015年7月底前基本结束。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安排在2015年7月22日至7月27日之间。
二、程序步骤
第一阶段:选举准备(3月1日-5月30日)
1.做好调查摸底。摸清本辖区内村民委员会的基本情况和干部、群众的思想动态,了解上届选举工作的主要经验和教训,掌握上届选举中的“重点村”和本届选举潜在的“难点村”情况,特别是宗族、宗教、宗派及农村恶势力影响选举的情况,研究分析本届选举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对策,在此基础上制定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以便有针对性地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2.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区农业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村级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检查的工作意见》(元农〔2015〕17号)文件精神,组织开展村级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审计结果依法应当于选民登记日前由负责审计的部门或者单位在村务公开栏上公布,接受村民的监督。审计结果公布后,应及时依法组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村民对审计结果有质疑的,应通过正常渠道反映,审计工作小组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作出解释或说明。村民不能因为对审计结果不满意或历史遗留问题未解决而阻止开展选举工作。
3.进行民主评议。按照《关于在全镇各村(社区)开展“两述两评三公示”考评工作的通知》(莘委〔2015〕8号),组织开展对村两委班子及其成员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的主要方法是进行问卷调查和召开由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参加的述职述廉会议,通报问卷调查结果,由村两委班子成员作述职报告,组织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围绕完成工作任务,履行职责和承诺、工作态度和作风、执行政策和廉洁自律、道德品质与形象等五个方面内容对村两委班子成员进行民主测评,评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并依法将评议结果、工作总结和“3+1”实绩公示表在公开栏向村民公布。
4.筹集选举经费。选举工作的经费依法列入财政预算,由镇民政办提出具体经费预算,经审核后予以安排。村委会的选举经费从村财中开支。
第二阶段:选举部署(6月1日-6月21日)
2.制定选举工作方案。镇根据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镇的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意见,并报区指导组备案。
3.培训选举工作骨干。选举工作方案确定后,镇选举机构开展培训选举工作骨干。培训对象主要是镇指导选举工作的工作人员、村选举工作骨干和直接从事选举工作的人员。培训内容主要是组织学习《村委会组织法》、省《实施办法》、省《选举办法》和各级党委、政府制定的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政策性文件,以及《福建省村(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南》等。力求通过培训,使参训人员掌握村民委员会选举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程序步骤、操作规程和处理各种问题的应对办法,提高组织和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凡是不掌握换届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镇干部,不得到村里指导换届选举工作。
4.召开选举工作会议。镇、村分别召开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会议,传达上级有关选举工作会议和文件精神,宣布选举工作方案意见,座谈讨论有关问题,以确保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有组织、有步骤、有秩序地展开。
5.确定村民委员会选举日。镇指导组结合本镇实际,确定村委会选举日,并报区指导组同意后实施。选民登记日前,镇指导组应以公告形式公布村委会选举日。
6.做好选举宣传动员。充分运用宣传栏、标语、手机短信、村广播等各种宣传工具和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宣传今年选举工作新情况、新特点,宣传村民委员会成员任职条件,尤其是“七个不宜”,把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贯穿于选举工作全过程,教育和引导选民珍惜和行使好法律赋予的民主权利,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愿投票,提高选民的民主意识和参与意识,为换届选举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坚实的群众基础。在提名和确定候选人阶段,加大妇女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宣传,明确妇女职位的提名方式和要求,积极推荐优秀妇女作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要充分发挥基层妇女组织的作用,结合设岗定位、妇女成员专职专选,把优秀妇女尤其是村党组织中的女性支委选进村民委员会班子,确保村民委员会成员中有一名妇女成员。
7.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工作由村民委员会主持,应于6月17日—6月21日完成。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七人组成,主任在成员中推选产生。鼓励和提倡村党组织负责人和党员分别按照规定的程序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和成员,使其发挥领导和组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各项工作的作用。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具体名额、推选方式和成员出缺后的补缺方式(按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或另行推选)由村民代表会议确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具有本村选民资格,能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倾听村民意见,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热心为村民服务。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村民代表单独或联合提出,采取秘密写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过半数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参加投票,推选有效;以村民小组会议方式推选的,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参加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推选有效。在选举有效的情况下,候选人或者另选人按应选名额以得票数多的当选。具体方式由村民代表会议确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推选产生后,召开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会议,从成员中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村民选举委员会选举结果由村民委员会以公告形式公布,并报镇指导组备案。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选举期间无故三次不参加村民选举委员会会议的,其职务自行终止,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并以公告形式公布;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及选举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破坏选举工作的,经镇指导组确认后,其职务自行终止,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以公告形式公布;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的,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以公告形式公布;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要求辞职的,应当书面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以公告形式公布。村民选举委员会因其成员职务自行终止、自动辞职、要求辞职而造成成员缺额的,按照村民代表会议在选举村民选举委员会前确定的方式补缺,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告。如果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出缺,应在成员补缺后召开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会议,重新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并以公告形式公布。村民选举委员会依照省《选举办法》第六条规定、省《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履行职责。村民选举委员会职责:(1)确定选举工作人员;(2)开展选民登记;(3)审查选民资格;(4)公布选民名单;(5)组织候选人提名和预选;(6)确定并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7)组织投票选举;(8)公布选举结果;(9)主持工作移交。村民选举委员会行使职责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并主持完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工作移交时止。
第三阶段:选民登记(6月22日-7月5日)
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及其要求是:(1)确定和公布选民登记日。选民登记日应当确定在村民委员会选举日的二十五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以公告形式向村民公布。公告应载明选民登记的起止时间、登记条件和办法以及要求村民互相转告等内容。(2)确定和培训选民登记员。挑选本村有文化、懂法律、工作认真、熟悉本村情况的村民担任选民登记员,并对选民登记员进行法律、法规有关选民登记规定以及选民登记基本方法等方面内容的培训。(3)调查摸底。选民登记前,应对本村的选民状况进行调查摸底,准确掌握户籍不在本村但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需要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请选民登记的人数和本村外出选民人数。(4)开展选民登记。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组织选民登记员,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开展选民登记,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编制选民登记名册,做到不错登、不重登、不漏登。选民登记工作应当在选民登记日起的五日(120个小时)内完成。(选民登记统一采取电子文档录入方式)。(5)审核和确认选民名单。对造册登记的选民名单,村民选举委员会要依法依规进行审核和确认,做到准确无误。经审核确认的选民名册应编制一式二份,其中一份连同外出选民名单(包括电子文档)于选民登记结束后报镇指导组备案。(6)公布选民名单。经审核确认的选民名单,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于选举日的二十日前,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在本村显要位置或各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其中外出选民名单应单独公布。公布时,应明确规定受理村民申诉的截止时间。(7)受理村民申诉。对村民在法定期限即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的五日(120小时)内提出的选民资格问题的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72个小时)内抓紧调查核实,依法作出调整或解释,并公布变更的选民名单。选民名单和选民数以调整后的名单和人数为准。(8)通知外出选民回村参加选举。选民登记结束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采取有效办法,及时通知外出选民回村参加选举。外出选民不能回村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但每一村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二人。委托人或者受委托人依法应当自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公布之日至选举日前五日内到村民选举委员会办理委托手续,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核并公布(具体委托手续的办理方式以镇指导组统一规定为准)。委托人或受委托人超出法定期限办理委托手续的委托无效。外出选民不能回村参加投票选举,又未委托他人代为投票的,不计算在本届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数内。(9)颁发选民证。村民选举委员会根据核实的选民名单填写选民证(选民证的序号应当与选民名册上的序号相一致),以村民小组为单位适时(宜在选举日的前一、二天)组织发放。投票选举时,村民凭选民证领取选票。
第四阶段:选举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7月6日-7月9日)
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及其要求是:(1)确定并公布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的选举时间、选举方式和村民代表的数额。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的选举应安排在选民登记工作全部结束后、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提名之前进行。村民代表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推选或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若干户为单位(即以每一名代表所代表的户数为单位)选举产生;村民代表可以采取确定候选人的方式选举产生,根据多数选民的意愿,也可以采取不确定候选人的方式选举产生。具体采取何种选举方式,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但全村各村民小组一般只能采取一种相同的选举方式。村民代表的数额,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依照省《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确定,其中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并按照各村民小组登记参加选举的妇女村民数与本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数比例多少分配各村民小组妇女村民代表人数。同时本着相对均衡的原则,分配各村民小组除妇女村民代表以外的村民代表人数。其分配公式是:某村民小组村民代表名额=全村村民代表总数÷全村总户数×某村民小组户数。计算时采取四舍五入制,每一村民小组至少要有一名以上的村民代表。村民代表的具体数额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按下列规定确定:800户以上的村不得少于55人;600户以上不足800户的村不得少于45人;300户以上不足600户的村不得少于35人;100户以上不足300户的村不得少于25人;不足100户且居住比较分散的村不得少于20人。(2)宣传村民代表的任职条件和构成。积极引导村民把具有一定文化程度和思想政治素质,威信较高,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办事公道,热心为村民服务,有一定议事能力的村民推选为村民代表;引导党员尤其是村党组织书记依法当选为村民代表;引导村民在选举村民代表时兼顾代表的组织、从业、年龄、性别及民族构成。(3)组织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选举。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主持。村民代表采取村民小组会议直接选举的,组织候选人提名、投票选举;采取不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选举的,提名与选举同步进行。具体采取哪种方式,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投票,选举有效。在选举有效的情况下,候选人、另选人或被选人按应选名额以得票数多的当选。妇女代表实行专职专选。村民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在本村民小组的村民代表中推选或直接选举产生。(4)公布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的选举结果。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选举结束后,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以公告形式公布当选的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的名单。
第五阶段: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产生和竞选(7月10日-7月19日)
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及其要求是:(1)确定并公布村民委员会成员职位职数、选举方式及投票方式、提名截止时间及提名要求。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五人组成,成员中至少有一位妇女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职数由村民代表会议确定,确定职数时,应当确定主任、副主任、委员三种职位和职数,不能空缺其中任何一种职位,同时要依法确定村民委员会委员正式候选人人数与应选名额的差额数,并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成员的职位、职数,明确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中哪个职位设置为妇女成员职位,进行专职专选。凡村党支部换届后没有女性成员的村,村委会换届选举时应实行设岗定位、妇女专职专选,即在确定村委会委员职数时应分别确定妇女委员的职数和其他委员的职数;村党支部换届后有女性成员的村,村民委员会换届也要实行妇女专职专选,确保村民委员会成员中至少有一名女性成员,提倡交叉任职。村民委员会选举采用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一次性投票选举办法进行。具体方式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职位职数、选举方式和投票方式、提名截止时间和提名要求均应于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之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以公告形式公布。(2)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在组织候选人提名时,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做好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资格条件的宣传工作,引导村民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办事公道、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提倡村党支部成员通过选举兼任村民委员会成员,提倡党支部书记通过选举兼任村民委员会主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作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一是违反党的纪律、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二是违反土地政策、城乡规划建设法律法规和村民自治章程造成不良影响的,以及选举日前五年内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多生育或婚外生育的;三是组织或参与非法宗教活动、聚众赌博的;四是利用宗派势力甚至黑恶势力等干预农村正常工作的;五是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差,不履行岗位职责,在群众中没有威信的;六是用各种方式操纵、干扰选举或者贿选的;七是受开除党籍处分、刑满释放未满五年的,或者正被纪检、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以单独或联合的方式直接提名,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代替村民提名。提名时采取书面形式署名提名,联合提名的应联合署名,无署名提名的为无效提名。妇女委员职位要单独提名。提名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2天,每个村民小组都要有一定数量的提名单,确保提名的广泛性。(3)公布提名的候选人名单。对村民依法提出的所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应当于选举日的十日前分职位按姓氏笔画顺序公布,同时单独公布妇女成员候选人名单。被提名的候选人自愿放弃候选人资格的,应当在预选公告公布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书面提出,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以公告形式公布。非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取消、调整或者变更选民依法直接提出的候选人。(4)对提名的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按照省《选举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办事公道、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资格条件和“七种情形”不宜作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规定要求,对提名的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镇指导组,指导组将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提名的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联审。在充分尊重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对村民所提的村民委员会主任候选人要分别征求区级纪检(监察)、法院、检察、综治、信访、公安、国土、司法、卫计、住建等部门的意见。对通过任职资格审查的候选人,按规定程序提交预选;对不具备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资格条件的,取消其候选人资格,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以公告形式公布。(5)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所提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人数超过正式候选人人数的,均应以秘密划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预选,产生正式候选人。预选的具体形式(可以召开全体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或者每户派一名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的代表参加的预选大会预选,也可以召开村民代表会议预选)依法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组织预选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发布公告,公布预选的时间、地点、参加对象和预选办法等。采取设立提名站和秘密写票间规范提名的,可不经预选程序,以提名时提名数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组织规范提名时,妇女成员职位单列,单独确定妇女成员正式候选人。通过预选或者规范提名确定的正式候选人名单,应当于选举日的二日前分职位按姓氏笔画顺序以公告形式公布。依法确定的正式候选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取消、调整或者变更。正式候选人自愿放弃候选人资格的,应当在正式候选人名单公布后的一日(24个小时)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同意,因此造成正式候选人差额不足时,应当在原提名的候选人中按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递补。(6)组织竞选。竞选必须在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和监督下有组织地进行。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选民不能作为竞选活动的组织者和主持人。竞选在提名候选人名单公布后、选举日前进行。采取预选方式确定正式候选人的村,候选人竞选演说可安排在预选正式候选人大会上进行,候选人尤其是村民委员会主任候选人应在预选大会上发表治村方案演说,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采取不确定候选人方式选举村民委员会的村,竞选人竞选演说应安排在选举日前专门召开的竞选演讲会上进行,由有志竞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民在会上发表治村方案演说,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村民选举委员会还可采取其他方式向村民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如在村中显要位置设立“候选人介绍栏”等方式介绍候选人的情况,尤其是介绍候选人遵纪守法和执行党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在村民选举委员会统一组织和监督下,候选人或有志竞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民可以在村民选举委员会设置的“竞选栏”上张贴竞选要点,发表治村设想。竞选人包括候选人和有志竞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民草拟的演说提纲或张贴的竞选要点,均应事先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核。对竞选人发表不正当言论的,向村民的承诺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以及对其他竞选人进行人身攻击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有权当场制止,并应及时消除不良影响。竞职承诺要存档备案,并在村务公开栏公布,接受党员和群众监督。竞选人的竞选时间,一般从初步候选人名单公布后开始,选举日前结束,选举日必须停止对竞选人的介绍。
第六阶段:投票选举(7月20日-7月27日)
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及其要求是:(1)做好投票选举的准备工作。选举日的二日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审核确认并以公告形式公布委托投票的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确认并以公告形式公布因文盲或手、眼残疾不能写选票的村民和代写选票的人员的名单;确认并以公告形式公布因老、弱、病、残不便到选举大会会场或者投票站而使用流动票箱投票的村民名单,同时公布流动票箱的数量、流动票箱的行走路线、每个流动票箱三名选举工作人员名单;确定并以公告形式公布唱票、计票、监票、代写人员(可以是乡镇工作人员或非本村村民的学校、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其他选举工作人员名单。村民委员会正式候选人及其近亲属(指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得担任选举工作人员。选举日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必须认真核实本届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数,编制投票站选民名册,发放选民证;确定并以公告形式公布投票选举的时间、地点和开箱计票时间;确定并以公告形式公布本村无效票认定具体规则,并报镇指导组备案;布置选举大会会场和投票站,制作选票和票箱(须用规范材料制作),备好笔、眼镜等写票工具。村民选举委员会可根据本村实际,规定村民在投票选举时不得将具有摄像功能的手机、相机等电子设备带入秘密写票间,并于选举日前以公告形式公布。(2)组织投票选举。村民选举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和便于投票的原则,设立中心投票站和投票分站,按照福建民政厅2015年5月编印的《福建省村(居)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南》所规定的村民委员会投票程序组织选举。各投票站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要动员、组织村民亲自到投票站投票,确保有半数以上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参加投票。村民委员会选举采取秘密划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各投票站均要设立验证处、领票处、代写处、秘密写票处和投票处,形成投票通道;选民必须经过投票通道投票。因文盲或手、眼残疾不能写票的,可以委托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并公告的代写人(除候选人以外的本村登记参加选举的近亲属或村民选举委员会指定的代写人员)代写选票,不得在投票现场临时委托他人代写选票;代写人必须在村民选举委员会指定的场所代写,且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志。秘密写票处一次只能进入一人,不允许两人或多人同时进入。选民投弃权票的,应将选票投入票箱;经选举工作人员动员而拒绝将选票投入票箱的,应视为不参加投票选举。未经村民选举委员会认定并公告的人员,一律不准在流动票箱投票。禁止候选人或候选人指使的人私下拉票。禁止任何人实施向选民展示钱物等扰乱选举现场秩序、影响选民投票意向的行为。各投票分站和流动票箱结束投票后,选举工作人员应将票箱的投票口签封,于当日开箱计票前护送至中心投票站。如因大部分选民未投票,经镇指导组同意,村民选举委员会可以决定推迟开箱计票时间,并就推迟开箱计票原因、时间限制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选民。(3)公布选举结果。投票结束后,要公开唱票、计票。要坚持“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或者另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的原则。选举结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当场确认有效后宣布,并当场填写选举结果报告单,封存选票。选举结果应以公告形式张榜公布,并报镇指导组和区民政局备案。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由区民政部门颁发省统一印制的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当选证书。村民委员会选举出现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得票数相等的候选人或另选人重新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出现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于投票选举结束后的十五日内另行选举。(4)做好印章和财务财产等移交工作。上一届村民委员会依法应当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后立即移交村民委员会印章,并于十日内将村民委员会办公场所、办公用具、财务账册、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债权债务及遗留问题等移交完毕。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移交的,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并组织移交。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应当在选举结果公布后十日内召开。
第七阶段:选举村务监督委员会(7月28日-8月8日)
选举村务监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组成部分,对于推进和深化村务公开工作,确保村民的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权利的落实具有重要意义。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在村民委员会成员产生之后进行,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务监督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具体名额由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本村规模大小、工作任务轻重等因素确定。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在村民中推选或直接选举产生,具体采取何种选举方式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由委员会成员推选产生,一般由成员中的党员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威信高的有被选举权的本村村民;二是具有一定文化程度,了解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各项涉农政策,协调议事能力较强;三是能正确运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有效监督;四是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廉洁奉公,热心公益事业;五是至少有一人有一定财会专长。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选举日前五年内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多生育或婚外生育,违反土地政策和村民自治章程造成不良影响的村民不能作为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村财会人员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条件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在村务公开栏上公布。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提名的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经初审后的人员名单应当报村党组织审核后方可提交选举。过半数选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参加选举,选举有效;候选人或另选人按应选名额以得票数多的当选。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结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以公告形式公布,并报区民政部门和镇指导组、镇纪委备案。为减少职数,减轻村财负担,便于开展工作,村务监督委员会与民主理财小组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
第八阶段:建章立制和任职培训(8月9日-8月19日)
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及其要求是:(1)建立村民委员会工作机构。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下属委员会,其成员候选人由村民委员会提名,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成员。人口少且居住集中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2)建章立制。新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产生后,应当主持召开一次村民会议,组织村民依据《村委会组织法》、省《实施办法》和省《选举办法》,结合本村村民自治实践,讨论制定或修订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建立健全村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项村民自治制度,着力推行户代表会议制度。同时,为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提高村务管理效率和水平,解决村民代表会议职权来源问题,村民会议可根据本村实际,将依法属于其行使的部分职权授予村民代表会议行使,并将授权事项纳入村民自治章程予以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的使用和管理,也必须纳入村民自治章程予以规范。村民会议制定或修订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并依法报镇人民政府备案。(3)组织任职培训。以镇党校为阵地,采取集中办班、以会代训等形式,对新一届村委会成员进行任职培训。力求通过培训,提高村委会成员的整体素质和履行职责的能力,进而提高村民自治水平。
第九阶段:验收与总结(8月20日-8月31日)
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及其要求是:(1)做好选举统计报表填报工作。按上级要求,镇、村要做好选举情况和数据的统计、汇总和上报工作,做到报表填报及时、数据准确。(2)建立选举工作档案。镇、村按省定的建档内容分别立卷建档,做到选举工作形成的文件、资料、报表收集齐全、整理分类清楚,档案专人保管。(3)组织检查验收。由镇指导组组织人员对各村的选举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根据省定验收内容,采取听、查、访等办法进行验收,将村委会换届选举全过程的工作量化为按百分制计分,给予总体评价。(4)对选举工作进行总结。村、镇自下而上召开换届选举工作总结会议,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同时,应做好准备工作,迎接市、区对我镇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检查验收。
三、工作要求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是加强以村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基础,是健全完善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的重要环节,也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精心组织,加强领导和指导。
1.必须坚持党的领导,确保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必须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进行。要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今年农村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抓紧成立选举工作机构,制定选举工作方案,落实选举工作措施,保证选举工作经费。镇指导组成员单位要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搞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要选好村民选举委员会,鼓励和提倡按照法定程序将村党组织负责人推选为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使其发挥领导和组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各项工作的作用。各级选举机构要加强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引导村民依法搞好选举,及时研究和解决换届选举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2.必须充分发扬民主,保证村民委员会直接选举制度落到实处。搞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切实保障广大村民在选举各个环节中的民主权利,使村民委员会选举真正体现村民群众的意愿。一要做到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保证村民的推选权;二要做好选民登记工作,不能错登、重登、漏登,保证村民的选举权;三要做到由村民直接提名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不能用组织提名代替村民提名,保证村民的直接提名权;四要做好选举日的投票工作,保证村民的投票权;五要完善罢免程序,保证村民的罢免权。
3.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坚决纠正和查处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村委会组织法》和省《实施办法》、省《选举办法》是开展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基本依据,必须严格遵照执行。选举中遇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要遵循村民自治的原则,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按照大多数人的意见办理。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任何组织或个人都必须依法办事。严禁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干涉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对参与或者怂恿选举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有关机关要及时责令改正,并按照党纪政纪给予严肃处理。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及选举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扰乱、破坏选举工作的,经镇指导组确认后,其职务自行终止。加强宣传关于贿选的十一种情形,以及贿选的危害和后果,引导选举人珍惜自身民主权利,自觉抵制贿选。实行竞职承诺制度,镇党委将与候选人签订竞职承诺书;候选人应就遵守换届选举纪律、依法公平参选、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等方面向党员、群众作出承诺。探索实行“全程签字”制度,换届选举各个环节,都由候选人签字认可,由选举委员会备案。坚决防止和纠正宗族、宗教等各种势力干扰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坚决制止利用委托投票、代写选票等形式徇私舞弊。对直接或指使他人以金钱、财物或其他利益贿赂本村村民、选举工作人员或其他候选人的,以暴力、威胁、欺骗、诬告、诽谤或者伪造选票、虚报选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抢夺、打砸、烧毁票箱,以及对检举选举违法行为的村民进行打击报复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以违法操作、贿赂等手段被推选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取消其候选人资格,已经当选为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取消其当选资格;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要高度重视并及时处理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的信访问题,对党员群众的来信来访,要及时调查研究,妥善答复,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对因选举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要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4.必须加强分类指导,确保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按期完成。镇领导、干部要分片负责,抓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落实。对那些情况复杂、管理薄弱的“重点村”、“难点村”,要制定有针对性的换届选举工作方案,派出得力干部挂点包村,帮助理顺关系、化解矛盾,确保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顺利进行。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镇指导组要将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每个阶段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上报区指导组办公室。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结束后,镇指导组要写出书面工作报告,分别报送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并送区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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