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2116-1000-2026-00003
- 备注/文号: 元文体旅规〔2026〕1号
- 发布机构: 三元区文体和旅游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6-09-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三元区歌舞娱乐场所经营行为,压实经营主体责任,维护文化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文化消费权益,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三元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三元区行政区域内的歌舞娱乐场所。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立足行业日常监督管理,发现违法经营线索,形成初步证据材料,移送三明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依法处置。
第四条 本辖区歌舞娱乐场所监管统筹安全管理、内容监管、未成年人保护,兼顾规范监管与营商环境优化,坚持包容审慎监管原则,推动歌舞娱乐场所守法经营、文明经营、安全经营、诚信经营。
第五条 三元区文体和旅游局履行下列行业监管职责:
(一)依法办理内资从事歌舞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包含内资从事歌舞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设立、延续、变更);
(二)内资歌舞娱乐场所《娱乐经营许可证》补证、注销;
(三)对歌舞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行业巡查、政策宣传、合规指导,督促经营主体落实法定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
(四)受理群众信访、投诉举报,建立台账、闭环处置、及时反馈;
(五)整理涉嫌违法的初步证据材料,按程序移送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并做好线索移送台账留存、对接跟进等工作;
(六)指导辖区歌舞娱乐场所加强行业自律,开展从业人员普法教育培训、安全生产实操培训。
第六条 歌舞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维护本场所经营秩序、安全生产、内容合规、未成年人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场所日常经营管理、风险防控、隐患整改等全部工作。歌舞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场所的消防安全、人身安全、经营安全和其他安全事项承担首要主体责任。
第二章 经营行为规范
第七条 歌舞娱乐场所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营业时间规定,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不得营业
第八条 严格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歌舞娱乐场所一律不得接纳未成年人;场所应当在入口等显著位置悬挂清晰规范、不易遮挡的未成年人禁止入内警示标识。
第九条 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整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如实登记从业人员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上岗离岗、培训考核情况;营业日志应完整记录经营时段消费、重要事件、隐患整改等情况。
第十条 歌舞娱乐场所包间包厢不得设置封闭式隔断、屏风、隔扇等遮挡设施,不得设立房中房(卫生间除外),门窗应当保持可视性,不得安装锁闭装置、遮光贴膜;监控设备全覆盖营业区域、走廊、出入口等重点区域,监控录像资料留存时长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场所播放的音乐曲目、点播歌曲、屏幕画面、字幕内容、互动素材必须健康合法,不得含有危害国家安全、违背公序良俗、宣扬色情暴力、封建迷信、损害民族利益等禁止内容。经营主体应建立常态化内容自查机制,定期开展曲目、画面内容排查清理工作。
第十二条 歌舞娱乐场所从业人员上岗应当佩戴统一工作标识,遵守从业行为规范,持证上岗、实名在岗。严禁场所内发生黄赌毒、有偿陪侍等违法犯罪活动,发现场所内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经营主体应当第一时间制止、留存证据,并立即向公安机关及文旅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歌舞娱乐场所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定期开展消防、用电安全、用气安全、应急设施隐患自查,加强班前安全巡查,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第十四条 鼓励歌舞娱乐场所传播优秀传统文化,植入本土闽派文化、三元特色文化元素,提供积极健康的文化产品,支持连锁化、品牌化、规范化、标准化发展,引导行业提质升级、诚信经营。
第十五条 落实歌舞娱乐场所常态化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安全生产应急演练,建立隐患排查整改台账。及时对新进员工安全培训,培训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从业。
第三章 日常监督与线索移送处置
第十六条 三元区文体和旅游局通过现场巡查、书面核查、投诉举报核查、部门信息共享、“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等方式开展行业监督检查。重点核查许可资质、警示标识设置、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未成年人保护、安全生产、内容合规落实情况等。
第十七条 在日常检查、群众举报、部门转办、上级交办工作中,发现娱乐场所涉嫌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违法行为线索,及时收集整理初步证据材料,移送至三明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通过12345平台等渠道,引导群众监督歌舞娱乐场所经营行为。
第四章 行业自律与宣传引导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安全生产自律规范,落实行业自我约束、自我监督、自我整改,常态化组织从业人员法治培训、安全实操培训、内容合规培训,全面提升经营主体守法经营、安全履职意识。
第二十条 三元区文体和旅游局常态化开展政策普法宣传,组织经营者、从业人员常态化宣讲娱乐场所管理法规、未成年人保护、安全生产等相关政策法规,推动政策落地见效、入企入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部门行业监管相关规定制定,上位法律法规、规章及省市相关政策修订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三元区文体和旅游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
三明市三元区文体和旅游局
2026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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