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02100-1000-2022-00080 文号元政文〔2022〕174号
发布机构 三元区政府 生成日期 2022-08-22
标题 三元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元区直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内容概述 三元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元区直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有效 失效 废止
索 引 号 SM02100-1000-2022-00080
文号 元政文〔2022〕174号
发布机构 三元区政府
生成日期 2022-08-22
标题 三元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元区直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内容概述 三元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元区直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三元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元区直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8-22 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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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区直各单位:

    《三元区直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元区人民政府

2022822

 

三元区直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公务员医疗补助工作,提高公务员医疗保障水平,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福建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00201号)《三明市直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明政文〔2005152号)以及区划调整精神,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结合我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及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实施的具体情况,制定三元区直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

一、医疗补助的原则

(一)医疗补助水平与我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区级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

(二)医疗补助办法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三)保证公务员原有的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着经济的发展有所提高。

(四)医疗补助真正用于急需患者身上,保障个人大病需求,防止因病致贫。

(五)医疗补助经费合理使用,厉行节约,确保收支平衡。

二、医疗补助的享受范围和对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符合公务员范围的区直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区直人民团体、群众团体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列入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区直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四)经批准的区直财政核拨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上述人员不包括停薪留职人员。

三、医疗补助资金的筹集

按上述范围在职人员工资总额的5.5%比例提取,作为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列入区级财政预算。提取比例今后可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医疗费开支和财力情况,经区政府批准后作相应调整。

四、医疗补助资金的使用

(一)个人医疗账户补助

每年从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中一次性给予上述范围人员个人医疗账户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为:

1.40岁以下(含40周岁)500元;

2.41-60岁(含60周岁)600元;

3.61岁以上700元。

(二)住院医疗费用补助

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对象,年度内住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属于个人自付比例部分(不含起付标准、自费药品和自费诊疗项目),由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给予适当补助,具体标准为:

在职、退休的处级人员根据副处级以上医疗待遇报销《关于调整干部保健对象医疗待遇的通知》(明财社〔201447号)文件执行。

科级(含科级以下)的退休人员补助60%

科级(含科级以下)的在职人员补助40%

(三)罕见病种高额医疗费用补助

对一些罕见的病种发生的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个人自费医疗费用,由区财政局及区卫健局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审核认定,确属临床所必须的诊疗项目和诊疗药品,由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给予50%的补助。

(四)公务员健康体检

每年安排一次公务员规定项目的健康体检,所需经费由财政预算补助资金支出。

五、医疗补助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一)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由区财政局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二)各医疗定点医院将公务员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输送市医保中心,市医保中心根据计算机跟踪统计情况按单位审核汇总后送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审批后将应补助经费拨付市医保中心,由市医保中心支付给定点医院。

异地安置和转诊转院人员,凭乡镇卫生院以上有效发票和医疗费用清单,统一由市医保中心审核报销。

对弄虚作假骗取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的,经查实后将追回所发生的金额,并对当事人和提供虚假医疗费用证明的定点医疗机构及有关人员给予必要的处理。

(三)区财政局每年应将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向区政府汇报,并接受审计机关和人大的监督。

六、其他

(一)在职、退休的处级公务员以区委组织部确认为准。

(二)未纳入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的区属其他单位可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三)本办法从202211日开始执行,同时废止《三元区直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元政文〔2006161号)《梅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列区直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梅政文〔20074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区直各单位:

    《三元区直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元区人民政府

2022822

 

三元区直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公务员医疗补助工作,提高公务员医疗保障水平,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福建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00201号)《三明市直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明政文〔2005152号)以及区划调整精神,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结合我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及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实施的具体情况,制定三元区直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

一、医疗补助的原则

(一)医疗补助水平与我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区级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

(二)医疗补助办法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三)保证公务员原有的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着经济的发展有所提高。

(四)医疗补助真正用于急需患者身上,保障个人大病需求,防止因病致贫。

(五)医疗补助经费合理使用,厉行节约,确保收支平衡。

二、医疗补助的享受范围和对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符合公务员范围的区直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区直人民团体、群众团体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列入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区直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四)经批准的区直财政核拨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上述人员不包括停薪留职人员。

三、医疗补助资金的筹集

按上述范围在职人员工资总额的5.5%比例提取,作为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列入区级财政预算。提取比例今后可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医疗费开支和财力情况,经区政府批准后作相应调整。

四、医疗补助资金的使用

(一)个人医疗账户补助

每年从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中一次性给予上述范围人员个人医疗账户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为:

1.40岁以下(含40周岁)500元;

2.41-60岁(含60周岁)600元;

3.61岁以上700元。

(二)住院医疗费用补助

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对象,年度内住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属于个人自付比例部分(不含起付标准、自费药品和自费诊疗项目),由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给予适当补助,具体标准为:

在职、退休的处级人员根据副处级以上医疗待遇报销《关于调整干部保健对象医疗待遇的通知》(明财社〔201447号)文件执行。

科级(含科级以下)的退休人员补助60%

科级(含科级以下)的在职人员补助40%

(三)罕见病种高额医疗费用补助

对一些罕见的病种发生的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个人自费医疗费用,由区财政局及区卫健局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审核认定,确属临床所必须的诊疗项目和诊疗药品,由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给予50%的补助。

(四)公务员健康体检

每年安排一次公务员规定项目的健康体检,所需经费由财政预算补助资金支出。

五、医疗补助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一)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由区财政局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二)各医疗定点医院将公务员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输送市医保中心,市医保中心根据计算机跟踪统计情况按单位审核汇总后送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审批后将应补助经费拨付市医保中心,由市医保中心支付给定点医院。

异地安置和转诊转院人员,凭乡镇卫生院以上有效发票和医疗费用清单,统一由市医保中心审核报销。

对弄虚作假骗取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的,经查实后将追回所发生的金额,并对当事人和提供虚假医疗费用证明的定点医疗机构及有关人员给予必要的处理。

(三)区财政局每年应将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向区政府汇报,并接受审计机关和人大的监督。

六、其他

(一)在职、退休的处级公务员以区委组织部确认为准。

(二)未纳入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的区属其他单位可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三)本办法从202211日开始执行,同时废止《三元区直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元政文〔2006161号)《梅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列区直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梅政文〔2007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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