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2901-1000-2022-00003
- 备注/文号: 元岩政〔2022〕17号
- 发布机构: 三元区岩前镇
- 公文生成日期: 2022-05-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市区经济重点项目建设行动计划的通知》(明政〔2016〕25号)、《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市区现代农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明政办〔2016〕152号)和三明市市区现代农业发展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三明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代农业发展项目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为促进我镇现代农业产业发展,推动乡村振兴战略,由镇财政安排,用于支持我镇现代农业产业重点建设项目发展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镇财政安排现代农业发展项目补助资金,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方式,通过实施一批现代农业重点项目,助推现代农业产业转型升级。
第二章 资金分配原则
第四条 补助资金分配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导向性原则。坚持政府主导,通过财政“先建后补”或“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发展品牌农业、智慧农业、休闲农业、设施农业,通过实施现代农业重点项目,打造集约、高效、生态、观光、休闲、旅游等为一体的现代农业。
(二)创新性原则。创新财政资金支持现代农业产业发展的机制,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通过考评奖励的方式,激励项目业主自主投入,推进现代农业发展,为农业强镇建设起示范引领作用。
(三)重点性原则。坚持集中财力,由镇财政配套资金,扶持现代农业产业重点项目建设,发挥财政资金合力作用。
(四)公平性原则。坚持“科学、公开、公正”,现代农业发展项目补助资金申报指南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补助资金的分配应综合考虑镇党委、政府确定的现代农业工作、现代农业产业项目建设和其他相关因素。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补助资金使用范围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现代农业博览园项目。建设农业科技展示、农业科普教育、农业文化展示、优质农产品展示、培训生态旅游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型现代农业休闲主题公园。
(二)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基地项目。通过发展特色农业产业,建设集科技研发、产品研发、试验示范、集约生产、生态高效的现代农业生产与加工基地,重点发展基质栽培、水肥一体化、智能温控、物联网管理的高效设施农业和农产品深加工项目。
(三)休闲观光农业项目。依托自然资源、农业资源、旅游资源,文化资源,发展集生产、体验、观光、休闲、健身、度假、康养及民俗展示为一体的休闲农业。
第四章 项目管理职责
第七条 镇财政所筹集安排补助资金,会同镇乡村振兴综合服务中心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再经镇政府研究审批后,下达相关补助资金,并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镇乡村振兴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制定项目申报、审批等具体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抓好项目事前事中事后的检查、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做好项目验收、资金拨付、监管等工作。
第五章 申报执行程序
第九条 镇乡村振兴综合服务中心根据本办法,组织项目业主单位依据资金使用范围的规定和要求提供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应当按照申报条件的要求提供申报材料,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不得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补助资金,不得多头申报。
第十条 镇乡村振兴综合服务中心在收到项目业主的申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筛选、汇总,形成项目初选目录。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镇乡村振兴综合服务中心和财政所应当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及资金使用成效的监督检查、总结分析和绩效目标评价。每个建设项目补助不超过5万元。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使用,禁止用于一般性业务费、“三公”经费和与农业产业发展无关的支出。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发挥应有的效益。同时,自觉接受农业部门、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补助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岩前镇人民政府解释。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岩前镇现代农业发展项目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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