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02100-0200-2023-00015 文号元政规〔2023〕1号
发布机构 三元区政府 生成日期 2023-04-15
标题 三元区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内容概述 三元区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有效性 有效 有效 失效 废止
索 引 号 sm02100-0200-2023-00015
文号 元政规〔2023〕1号
发布机构 三元区政府
生成日期 2023-04-15
标题 三元区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内容概述 三元区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有效性 有效

三元区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3-04-15 14:56
| | | |
政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健全新三元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和人社部、厅党组以及市人社局的工作安排,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党建引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强化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参保激励机制。坚持政府主导、群众自愿相结合的工作方针,积极引导城乡居民参保缴费,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二、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三、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社会资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4个档次,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和社会资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区公益事业资金可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可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区公益事业资金进行集体补助需经过村(居)民会议民主确定。集体补助或社会资助不替代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社会资助应按年度计入个人账户,当年度集体补助和社会资助合计金额应不超过申报时本地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政府补贴由财政提供,主要用于支付基础养老金、个人缴费补贴、缴费困难群体代缴养老保险费以及丧葬补助金等。

  1.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2.参保人缴费补贴。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适当补贴,每人每年最低缴费补贴标准为(括号内为缴费财政补贴):200元(40元)、300元(50元)、400元(60元)、500元(70元)、600元(80元)、700元(90元)、800元(100元)、1000元(120元)、1500元(140元)、2000元(160元)、2500元(180元)、3000元(200元)、4000元(200元)、5000元(200元)。

  3.缴费困难群体代缴(补贴)。政府为缴费困难群体代缴(补贴)保费,一人有多种身份的,只按一种身份就高享受,并实行动态管理。

  (1)重度残疾人(一、二级)政府按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的100%为其全额代缴,区政府再提高600元缴费补贴;对于选择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以上档次的,市、区财政再提高50元缴费补贴。

  (2)低保户、特困人员等特殊群体,政府按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的100%为其全额代缴。

  (3)重点优抚对象和轻度残疾人(三、四级)在个人选择对应缴费档次缴费后,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的50%。

  (4)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手术并发症人员,政府按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的100%为其全额代缴,市、区财政再提高50元缴费补贴。

  (5)计生对象45~59周岁生育两个女孩或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享受相应缴费补贴的基础上,市、区财政再提高50元缴费补贴、省财政再增加20元缴费补贴。

  (6)对缴费且享受低保的轻度残疾人,给予600元缴费补贴;对有缴费且缴费档次选择不低于500元的轻度残疾人,给予400元缴费补贴。同时符合以上两个情况的轻度残疾人员,仅能就高享受一种。

  4.丧葬补助金。参保人在待遇领取期间死亡后,按死亡人员当月基础养老金标准的20个月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

  四、建立个人账户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社会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等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等,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计息标准按国家和省级人社、财政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五、养老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三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目前我区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140元。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依法继承。

  (三)缴费年限养老金。缴费年限15年及其以下的,每缴1年月加发1元。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自第16年起按照不同历年缴费积累年平均金额增发,历年缴费积累年平均金额500元及其以下的,每缴1年月增发2元;500元以上至1000元的,每缴1年月增发3元;1000元以上至1500元的,每缴1年月增发4元;1500元以上的,每缴1年月增发5元。缴费年限不含中断补缴。

  历年缴费积累年平均金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老农保并入的个人账户金额+职工保险转入的个人账户金额)÷缴费年限(包含中断年限)

  六、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参保人必须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年满60周岁时,未享受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待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无力参保县级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老年生活保障金和未参保高龄职工老年生活保障金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2012年1月)已年满60周岁符合规定条件的,不用缴费,从参保登记的次月起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2012年1月),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一次性补缴,一次性补缴享受政府补贴及特殊身份补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若中断缴费,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应补足15年,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

  (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

  七、待遇调整

  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在省政府确定的全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基础上,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统筹考虑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变化情况,适时提出基础养老金调整方案,报区委、区政府确定,并按程序报上级备案后执行。

  八、基金管理和监督

  (一)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基金。现阶段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区级统筹管理,基金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切实履行基金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定期开展稽核,定期开展资格认证,定期开展信息公开,公布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确保基金安全。

  九、组织管理服务

  (一)要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加强宣传发动工作,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工作,会同税务、财政、公安、司法行政、教育、民政、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残联、退役军人事务等单位,按照国家、省、市的规定做好统筹规划、组织实施等工作。各部门应当通过数据共享等方式,及时将公民相关信息传送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有关部门建立业务协同和数据共享比对机制,充分利用大数据开展参保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校验,为业务办理、基金管理、稽核内控等工作提供数据支撑。

  (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闽人社文〔2022〕84号)文件精神,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衔接、个人账户管理、待遇管理、基金管理等工作,为城乡居民提供养老保险政策和业务办理咨询、个人信息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记录等服务,为参保人建立参保档案并长期妥善保存。

  (四)要加强各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明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职责,确保有专人负责;推行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加强金融服务便民点建设;科学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各级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鼓励购买服务,充实加强基层经办力量,实现精确管理、便捷服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基金中开支。

  十、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加强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层层压实责任,坚持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抓,认真落实政策措施,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二)合理分解任务。各乡镇、街道要严格按照区里下达的目标任务,科学测算相关数据,合理分解任务。要高度重视数据统计工作,进一步加强信息系统建设,确保相关数据及时、准确、真实。

  (三)协调配合推进。各乡镇、街道、人社局要切实履行牵头部门职责,主动争取相关单位的支持与配合,协调公安、扶贫、民政、卫健委、残联等部门配合做好人口信息比对、资源共享等工作,建立健全左右协调、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凝聚合力推动任务落实。

  本意见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本意见实施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相关业务参照《梅列区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的实施意见》(梅政文〔2014〕3号)、《三元区人民政府转发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元政文〔2014〕149号)规定的内容执行。本意见实施后,原文件废止。


 

  三元区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5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健全新三元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和人社部、厅党组以及市人社局的工作安排,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党建引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强化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参保激励机制。坚持政府主导、群众自愿相结合的工作方针,积极引导城乡居民参保缴费,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二、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三、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社会资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4个档次,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和社会资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区公益事业资金可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可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区公益事业资金进行集体补助需经过村(居)民会议民主确定。集体补助或社会资助不替代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社会资助应按年度计入个人账户,当年度集体补助和社会资助合计金额应不超过申报时本地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政府补贴由财政提供,主要用于支付基础养老金、个人缴费补贴、缴费困难群体代缴养老保险费以及丧葬补助金等。

  1.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2.参保人缴费补贴。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适当补贴,每人每年最低缴费补贴标准为(括号内为缴费财政补贴):200元(40元)、300元(50元)、400元(60元)、500元(70元)、600元(80元)、700元(90元)、800元(100元)、1000元(120元)、1500元(140元)、2000元(160元)、2500元(180元)、3000元(200元)、4000元(200元)、5000元(200元)。

  3.缴费困难群体代缴(补贴)。政府为缴费困难群体代缴(补贴)保费,一人有多种身份的,只按一种身份就高享受,并实行动态管理。

  (1)重度残疾人(一、二级)政府按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的100%为其全额代缴,区政府再提高600元缴费补贴;对于选择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以上档次的,市、区财政再提高50元缴费补贴。

  (2)低保户、特困人员等特殊群体,政府按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的100%为其全额代缴。

  (3)重点优抚对象和轻度残疾人(三、四级)在个人选择对应缴费档次缴费后,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的50%。

  (4)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手术并发症人员,政府按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的100%为其全额代缴,市、区财政再提高50元缴费补贴。

  (5)计生对象45~59周岁生育两个女孩或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享受相应缴费补贴的基础上,市、区财政再提高50元缴费补贴、省财政再增加20元缴费补贴。

  (6)对缴费且享受低保的轻度残疾人,给予600元缴费补贴;对有缴费且缴费档次选择不低于500元的轻度残疾人,给予400元缴费补贴。同时符合以上两个情况的轻度残疾人员,仅能就高享受一种。

  4.丧葬补助金。参保人在待遇领取期间死亡后,按死亡人员当月基础养老金标准的20个月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

  四、建立个人账户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社会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等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等,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计息标准按国家和省级人社、财政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五、养老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三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目前我区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140元。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依法继承。

  (三)缴费年限养老金。缴费年限15年及其以下的,每缴1年月加发1元。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自第16年起按照不同历年缴费积累年平均金额增发,历年缴费积累年平均金额500元及其以下的,每缴1年月增发2元;500元以上至1000元的,每缴1年月增发3元;1000元以上至1500元的,每缴1年月增发4元;1500元以上的,每缴1年月增发5元。缴费年限不含中断补缴。

  历年缴费积累年平均金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老农保并入的个人账户金额+职工保险转入的个人账户金额)÷缴费年限(包含中断年限)

  六、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参保人必须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年满60周岁时,未享受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待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无力参保县级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老年生活保障金和未参保高龄职工老年生活保障金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2012年1月)已年满60周岁符合规定条件的,不用缴费,从参保登记的次月起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2012年1月),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一次性补缴,一次性补缴享受政府补贴及特殊身份补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若中断缴费,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应补足15年,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

  (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

  七、待遇调整

  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在省政府确定的全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基础上,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统筹考虑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变化情况,适时提出基础养老金调整方案,报区委、区政府确定,并按程序报上级备案后执行。

  八、基金管理和监督

  (一)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基金。现阶段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区级统筹管理,基金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切实履行基金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定期开展稽核,定期开展资格认证,定期开展信息公开,公布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确保基金安全。

  九、组织管理服务

  (一)要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加强宣传发动工作,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工作,会同税务、财政、公安、司法行政、教育、民政、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残联、退役军人事务等单位,按照国家、省、市的规定做好统筹规划、组织实施等工作。各部门应当通过数据共享等方式,及时将公民相关信息传送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有关部门建立业务协同和数据共享比对机制,充分利用大数据开展参保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校验,为业务办理、基金管理、稽核内控等工作提供数据支撑。

  (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闽人社文〔2022〕84号)文件精神,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衔接、个人账户管理、待遇管理、基金管理等工作,为城乡居民提供养老保险政策和业务办理咨询、个人信息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记录等服务,为参保人建立参保档案并长期妥善保存。

  (四)要加强各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明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职责,确保有专人负责;推行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加强金融服务便民点建设;科学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各级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鼓励购买服务,充实加强基层经办力量,实现精确管理、便捷服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基金中开支。

  十、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加强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层层压实责任,坚持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抓,认真落实政策措施,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二)合理分解任务。各乡镇、街道要严格按照区里下达的目标任务,科学测算相关数据,合理分解任务。要高度重视数据统计工作,进一步加强信息系统建设,确保相关数据及时、准确、真实。

  (三)协调配合推进。各乡镇、街道、人社局要切实履行牵头部门职责,主动争取相关单位的支持与配合,协调公安、扶贫、民政、卫健委、残联等部门配合做好人口信息比对、资源共享等工作,建立健全左右协调、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凝聚合力推动任务落实。

  本意见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本意见实施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相关业务参照《梅列区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的实施意见》(梅政文〔2014〕3号)、《三元区人民政府转发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元政文〔2014〕149号)规定的内容执行。本意见实施后,原文件废止。


 

  三元区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5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