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元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元区破坏森林和湿地资源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元政文〔2021〕14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三元区破坏森林和湿地资源责任追究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元区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6日

  三元区破坏森林和湿地资源责任追究制度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林业改革发展加快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27号)要求,结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违反森林资源管理规定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在本区域范围内从事森林和湿地资源保护管理,造成森林和湿地资源遭受破坏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二、责任追究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问责。

  1.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年度考核未达标的;

  2.本行政区域内未落实森林资源管护责任,未建立护林队伍的。

  (二)区林业主管部门或林业站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问责。

  1.区林业主管部门不认真履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该部门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员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1)超国务院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采伐林木的;

  (2)非法批准建设单位征用占用林地、临时使用林地或者擅自批准改变林地用途的。

  2.区林业主管部门违反森林资源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该部门有关内设股(站)的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1)违反林木采伐管理规定审核或审批采伐林木;

  (2)违反资源数据管理规定弄虚作假或者擅自变更、篡改森林资源调查、检查、核查、监测数据的;

  3.区林业主管部门或林业站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森林资源破坏不认真履职,追究有关内设队(站)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1)对破坏森林资源的行政案件不及时组织查处,或者查处不当或造成错案的;

  (2)不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移交刑事案件,造成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工作受到不利影响的。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林业主管部门及其按照职责分工的湿地管理部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问责。

  1.擅自变更湿地保护规划或者未落实湿地保护面积总量控制制度的;

  2.违法批准占用湿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申请的;

  3.未依法采取湿地保护措施或者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本责任追究制度由区林业局负责解释,自行文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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