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元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元政办〔2018〕9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规范和指导我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工作,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后的《三元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三元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元政办〔2016〕171号)同时废止。)

 

  三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31日

 

  三元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培育一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解决“谁来种地、如何种好地”问题,推进我区特色现代农业发展、美丽乡村建设和农民增收,建立我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工作机制,根据农业部《关于统筹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认定工作的通知》(农人发〔2015〕3号)和福建省农业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和扶持办法>的通知》(闽农综〔2018〕76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新型职业农民是指在本区内以农业为职业、具有较高的专业技能、收入主要来自农业且达到一定水平的农业从业者。

  第三条  新型职业农民分为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三类。

  (一)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主要是指种养大户、家庭农(林)场经营者、农民专业合作社骨干、农业企业骨干、农业职业经理人和返乡下乡涉农创业者。

  (二)专业技能型职业农民,主要是指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林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林)场、农业企业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中较为稳定就业的农业工人(农业雇员)。

  (三)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主要是指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各类人员。

  上述每种类型实行分级认定,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四条  新型职业农民的资格认定标准和条件:政府主导统筹,农民自愿,严格标准,动态管理。认定工作坚持公开、平等、择优及德绩并重的原则。我区新型职业农民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具有农产品安全生产意识,无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劳动力年龄内(18~60周岁),特殊情况可延至65岁,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

  (三)在本区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或从事农业职业技能服务,收入主要来自农业,并能带动周边农户发展生产;

  (四)学历要求:初级新型职业农民,应具备相当于初中或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中级新型职业农民,应具备相当于高中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高级新型职业农民,应具备大专或相当于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五)从事涉农产业收入:初级新型职业农民从事涉农产业收入应达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1倍以上;中级新型职业农民从事涉农产业收入应达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3-5倍;高级新型职业农民从事涉农产业收入应达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倍以上。

  (六)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安排的各项培训及到省、市大中专院校学习培训。须参加本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机构培训5日以上。

  第三章 认定管理

  第五条  认定程序。

  (一)申报。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对象以乡(镇)为单位,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调查摸底,通知符合条件的农民申报。

  (二)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农民自愿申报并填写《三元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申请表》、《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认定信息采集表》和《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统计信息采集表》(附件1、2、3),交由乡(镇)农技站、林业站、兽医站进行核实后,报送区级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书或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公示。对通过评审的待认定人员,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区农业局予以公布;同时,认定情况录入国家《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信息管理系统》,由区农业局统一建档立卡,并报市农业局和省农业厅备案。

  (四)颁证。对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颁发证书,作为享受扶持政策的有效凭证。证书按照农业部颁布统一证书式样,由区农业局颁发和管理。

  第六条  对新型职业农民进行动态管理。已认定为新型职业农民的,接受各级政府与有关部门的服务和管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收回新型职业农民证书,不再享受相关的扶持政策:

  1、有违法行为和不诚信行为以及不良信用记录的;

  2、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

  3、不再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

  第四章 扶持措施

  第七条  已认定并取得资格证书的新型职业农民,优先享受各级、各部门出台的相关扶持政策。

  第八条  金融支持。省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为符合条件的新型职业农民提供金融授信和优惠政策。

  第九条  优先申报承担涉农项目,现有农业优惠政策和项目优先向新型职业农民倾斜。经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优先享受各类农业补贴和优惠政策。

  第十条  引导、鼓励和帮助新型职业农民主动更新知识,提升从业素质和能力。符合条件的,优先选送到大中专院校进行系统的学习培训,免费参加各类技术培训。

  第十一条 新型职业农民优先纳入12316农村服务平台的服务对象,享受平台提供的线上线下技术指导和信息服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区政府成立三元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原《三元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元政办〔2016〕171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三元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申请表

      2.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认定信息采集表

      3.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统计信息采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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