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医保领域便民服务措施的通知
元政办规〔2023〕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我区医保领域“放管服”改革,打通医疗保障服务“最后一公里”,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医保领域便民服务措施的通知》(明政办规〔2022〕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优化医保领域便民服务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聚焦群众就医和医保需求,强化医保经办服务能力建设,加快推动医保服务标准化、规范化、高效化、智能化,不断提升服务效能,切实提高基层医保经办服务能力,推进三元医保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措施

  (一)完善医保经办管理服务体系

  1.健全基层服务机构。加强基层医保服务机构建设,所有乡镇(街道)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设立医保服务岗位,村(社区)有固定的医保服务点;对照国家医保基层服务示范点标准,基层医保服务机构应达到“五个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合规的编制管理、有清晰的岗位职责、有统一的办事规程、有明确的考核机制。

  2.配齐配强工作人员。按照《中共三明市委办公室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各县(市、区)〈乡镇(街道)机构改革总体方案〉 的通知》(明委办发〔2020〕6号)要求,充分发挥乡镇(街道)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职能,乡镇(街道)明确分管医疗保障工作的领导,乡镇(街道)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配备1—2名医保服务专兼职工作人员;在村两委(社区)工作人员中安排1名人员兼任医保协理员。

  3.保障运行工作经费。基层经办服务场所运行经费及人员经费从各乡镇(街道)的区财政年初预算安排的业务费用中列支,村(社区)协理员由计生管理员兼任,确保基层医保经办服务工作正常开展。

  (二)下放部分医保经办服务业务

  4.下放医保经办事项。明晰乡镇(街道)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与村(社区)服务点医保经办业务受理范围和办理流程,将职工参保登记(灵活就业人员)等19项医保经办服务事项下放至乡镇(街道)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等5项业务下放至村(社区)(详见附件)。根据福建省医保信息平台推进进度,逐步将更多医保经办事项下放至基层,满足群众多元化需求。

  5.开展业务培训。常态化开展业务能力提升工作,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医保服务人员要积极参加医保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确保基层服务人员熟练掌握医保政策、准确解读医保政策含义、标准化规范化办理医保业务。

  (三)推进医保服务标准化规范化

  6.强化医保经办规范化。按照全国医保经办服务“六统一”及全省医保经办服务“五级十五同”要求,统一全区医保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规范医保经办流程,并适时调整更新;全面落实一次性告知制、首问责任制、“好差评”制度等,按权责范围落实统一的业务经办标准和服务规范;持续推进窗口适老化改造,完善老年人及特殊群体服务机制。

  7.争创医保窗口服务示范点。根据国家医保经办大厅设置与服务规范要求,完成窗口标准化改造工作,提升医保经办形象。乡镇(街道)社会综合事务服务中心及村(社区)医保服务点被授予国家级示范点的,由区财政给予2万元创建经费奖励;授牌为省级示范点的,由区财政给予1万元创建经费奖励。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优化医保领域便民服务,加强组织领导,压实责任,切实把各项便民服务举措落细落实。

  (二)强化联动落实。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做好乡镇(街道)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和村(社区)开展医保业务办理所需工作场地、人员、设施等配备。各责任单位要加强信息互通和工作协调联动,周密组织实施,形成工作合力。

  (三)加大宣传引导。要加大医保政策宣传解读力度,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广泛凝聚社会共识,营造医保领域便民服务良好氛围。要及时总结医保领域便民服务典型案例和先进做法,持续推进经办服务便民化、高效化。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附件:下放医保经办服务事项清单

 

  三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1日

  附件

  下放医保经办服务事项清单

  一、乡镇(街道)

  1.职工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2.城乡居民参保登记

  3.城乡居民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4.参保人员参保信息查询

  5.出具参保凭证

  6.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

  7.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

  8.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

  9.异地转诊人员备案

  10.其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

  11.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初审)

  12.门诊费用报销(初审)

  13.住院费用报销(初审)

  14.产前检查费支付(初审)

  15.生育医疗费支付(初审)

  16.计划生育医疗费支付(初审)

  17.生育津贴支付(初审)

  18.医疗救助对象手工(零星)报销(初审)

  19.职工参保登记(灵活就业人员)

  二、村(社区)

  1.职工参保登记(灵活就业人员)

  2.职工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3.城乡居民参保登记

  4.城乡居民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5.参保人员参保信息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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