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护农狩猎防控野猪危害的通知
元政办规〔2022〕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单位:

近年来,随着我区森林生态的改善和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加强,野猪数量迅速增长,对群众的农林业生产构成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野猪防控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21〕54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科学调控野猪种群数量,防范和减轻野猪对我区农林业生产的危害,统筹做好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工作,经区政府同意,结合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护农狩猎防控野猪危害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要求

按照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正确处理好保护野猪资源与控制野猪危害的矛盾,通过合理程序,依法开展护农狩猎,对野猪实行有组织有计划的适量捕杀,实现科学调控野猪种群数量和结构,减少野猪对农林业的危害,保证野生动物食物链结构的健全,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

二、组织实施

(一)积极推动专业狩猎队伍建立,在建立专业狩猎队伍前,保留原有各乡镇的狩猎队伍,承担日常狩猎任务。各乡(镇)根据野猪防控需要,与护农狩猎人员签订猎捕野猪承诺书(详见附件5),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同时各乡(镇)要把护农狩猎人员花名册或台帐报三元区野猪危害防控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备案,加强对护农狩猎人员日常管理。

(二)规范护农狩猎程序

1.评估野猪危害。各乡(镇)要组织专业人员对村民反映的野猪危害情况及时进行实地调查,并做出野猪危害调查报告。调查报告中要体现野猪所危害的地点和受害面积,农作物的种类、范围、损失程度,估计当地野猪种群数量,以及需要狩猎野猪的范围、数量和天数等,并填报《乡(镇)野猪危害调查及申请猎捕报告》(详见附件1)。

2.申请狩猎许可。区林业局要按照上级下达的年度野猪猎捕限额指标,做好《福建省野生动物猎捕许可证》(以下简称《狩猎证》)审核发放工作。各乡(镇)护农狩猎队员年内首次猎捕野猪前,需要填写《林业行政许可申请表》(详见附件2),并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民用枪持枪证原件及复印件、乡(镇)野猪危害调查及申请猎捕报告等材料;年内再次办理的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民用枪持枪证复印件、申请表和经乡(镇)林业站查验的《狩猎证》第三联( 随狩猎活动携带联)原件;若狩猎地点发生变化的,需重新提供乡(镇)野猪危害调查及申请猎捕报告。

3.开展狩猎活动。各乡(镇)对开展猎捕野猪行动要严格把关,要求狩猎队员在猎捕野猪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狩猎证》和《民用枪持枪证》相关管理制度,乡(镇)公安派出所、林业站应当按照职能分工,依法加强对野猪猎捕活动和猎枪弹具的监督管理。在实施猎捕作业过程中,猎捕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狩猎证》中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实施护农狩猎活动。

4.妥善处置猎物。各乡(镇)林业站负责收猎获的野猪,狩猎人员猎获野猪后要及时送交辖区林业站回收,并交由三元区林业局委托的第三方单位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置,辖区林业站填报《三元区护农狩猎猎获野猪接收及处置确认表》(详见附件3)。狩猎人员在狩猎结束3日内向乡(镇)林业站申请查验,不及时进行查验或不查验的,取消当年度狩猎资格。

(三)强化枪弹及禁猎、禁食管理

1.枪弹管理。枪支使用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猎枪弹具不得随意带出《民用枪持枪证》规定的限定区域,需跨区实施狩猎的,应当提供跨区《狩猎证》和乡(镇)政府的邀请函并办理《狩猎证》,依法向公安机关办理护农狩猎枪支弹药申领手续,确保猎捕安全和社会安定。发生猎捕安全事故的,由护农狩猎人员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禁猎规定。按照三元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的通告》(元政规〔2022〕3号)执行。

3.禁食规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精神,护农狩猎队员所猎获的野猪只能无害化处置,严禁交易和食用。一经发现,取消当年度猎捕资格,并交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三、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区政府成立由区分管领导担任组长,林业局局长担任副组长,各乡(镇)政府、区林业局、区公安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管领导为成员的三元区野猪危害防控领导小组,负责落实全区野猪危害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区林业局负责狩猎许可证发放和狩猎指标控制及查验工作;区公安局负责猎枪和猎弹管理及狩猎业务指导工作;区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工作;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猎获野猪无害化处置工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打击非法经营销售野猪行为;乡(镇)负责落实属地管理,依法依规落实属地防控工作任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成员由三元区林业生物多样性保护中心工作人员组成。

(二)资金保障。依法开展护农狩猎是一项公益性工作,经费由区财政承担,由区财政局负责护农狩猎补助资金保障工作。狩猎人员未猎获野猪的,不予补助;猎获野猪的,狩猎人员根据《三元区护农狩猎猎获野猪处置确认表》填报《三元区护农狩猎野猪狩猎补助表》(详见附件4),经乡镇林业站、区林业生物多样性保护中心审核后由区林业局发放。具体标准为:猎获的野猪在15公斤以下不予补偿、15-20公斤补偿400元/头、20-30公斤补偿600元/头、30-40公斤补偿800元/头、40-50公斤补偿1000元/头、50-75公斤补偿1500元/头、75公斤以上补偿1800元/头,补偿费包含误工费、交通费、猎狗费用。无害化处置费100元/头预算,统一由区财政核拨。

(三)安全保障。护农狩猎工作安全性要求较高,狩猎队员要具备护农狩猎相关的专业技能。每年度护农狩猎开展前,区林业局、区公安局要对全区护农狩猎队员进行安全知识培训,增强护农狩猎队员的枪弹使用技术能力、安全意识和保护野生动物意识。未参加或年度安全知识培训不合格的,不得参与护农狩猎活动。参与狩猎队员需自行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如有发生安全问题,自行承担责任。

四、本通知自行文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底。

 

 附件1.乡(镇)野猪危害调查及申请猎捕报告

       2.林业行政许可申请表

       3.三元区护农狩猎猎获野猪接收及处置确认表

4.三元区护农狩猎野猪补助申请表

5.猎捕野猪承诺书

 

 

三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923

 

 

附件1

(镇)野猪危害调查及申请猎捕报告

三元区      乡(镇)野猪猎捕申字(年)第     

猎捕队成员

姓名

 

系电话

 

身份证号

 

持枪证号

 

危害地及申请猎捕数量

危害地点(附照片)

作物损失情况

计划申请猎捕情况

受害作物种类

作物受害面积(亩)

损失程度(高、中低)

预估野猪种群数量

是否参与农林保险

狩猎

范围

狩猎数量

狩猎时间

 

 

 

 

 

 

 

 

 

合计

 

 

 

 

 

 

 

 

猎捕

成员

(签字盖章)

    

村委会

意见

 (签字盖章)

   

 

林业站

意见

 (签字盖章)

    

(镇)人民

政府意见

 (签字盖章)

    



附件2

林业行政许可申请表

申请人

姓名

 

联系电话

 

地址

 

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姓名/名称

 

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码

 

一、申请事项

狩猎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繁育利用一般保护野生动物审批

子项:一般保护野生动物狩猎许可证核发

二、内容

1.狩猎目的:危害防控(护农狩猎)

2.狩猎对象:野猪,共  头(大写         头)

3.狩猎地点:   乡(镇)  

4.狩猎工具和方法:猎枪枪杀

5.狩猎期限:自     日至        日止

(多人)

签名

 

备注

 

注:1.本申请表根据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应的份数;

2.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申请表的格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3

三元区护农狩猎猎获野猪接收及处置确认表

 

乡镇林业站盖章               接收处置单位盖章

许可证编号

批准狩猎数量

批准狩猎地点

 

狩猎期限

        日至         日止

林业站接收猎获

野猪情况

时间

 

地点

 

数量和重量

 

接收人员签字

 

无害化处置单位接收及处置情况

时间

 

地点

 

数量和重量

 

接收人员签字

 

(野猪称重及无害化处置照片,可以附页)



附件4

三元区护农狩猎野猪补助申请表

猎户姓名:

身份证号:

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

15-20公斤

(头)

 

偿标准

400元/头

(元)

 

20-30公

(头)

 

偿标准

600元/头

(元)

 

30-40公斤

(头)

 

偿标准

800元/头

(元)

 

40-50公斤

(头)

 

偿标准

1000元/头

(元)

 

50-75公

(头)

 

偿标准

1500元/头

(元)

 

75公斤以上

(头)

 

偿标准

1800元/头

(元)

 

合计金额(元)

小写:    元,大写:

受补助人签字:

乡镇林业站审核:

三元区林业生物多样性保护中心审核

1. 以上申请表需提供身份证及银行卡复印件。

2. 补偿费包含误工费、交通费、猎狗费用



附件5

猎捕野猪承诺书

本单位(本人)就猎捕野生动物承诺如下:

1.为预防、控制野猪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同意在存在野猪危害的区域,依法组织开展护农猎捕野猪。

2.根据全国人大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的文件精神做好猎捕野猪工作,同时做好防范猎捕期间安全事项和做到猎捕的野猪按规定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捕获的野猪绝不售卖、食用。严格执行《福建省林业局公安厅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组建常年猎捕野猪专门队伍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林文[2019]39号)等规定。

3.严格按照狩猎证批准的种类、数量、地点(山场)、范围、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保证不猎捕除野猪外的其他动物,有发现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行为积极举报,每月最后一天前向狩猎地林业站报告猎捕情况。

4.本人同意自行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如有发生安全问题,自行承担责任

若有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承担责任。

                   

承诺人(单位):

承诺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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