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元区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与优惠实施办法的通知
元政办规〔2022〕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辖区有关单位:

为切实维护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和全方位帮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后的《三元区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与优惠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抓好落实。

 

 

 

三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923


三元区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与优惠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为切实维护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和全方位帮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促进我区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最小子女出生在20151231日以前),三元区户籍的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家庭、农村二女绝育家庭、独生子女死亡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独生子女死亡、独生子伤残依法被鉴定为三级以上伤病残,并持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家庭)、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对象和其他符合政策生育的计划生育家庭。

第二章  优待与奖励

第三条  建立和完善政府为主、社会补充的奖励扶助与优待机制,推行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特别扶助等制度。奖励和扶助标准应当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逐步提高。

财政部门应当多渠道筹措资金,设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扶助专项经费,用于对实行计划生育公民的奖励和扶助。

第四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子女年满十四周岁以前,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次性领取不低于1000元的奖励费,并享受相关的优待与奖励。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费,由夫妻所在单位各发一半;一方属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由工作人员一方所在单位发给全数;双方均属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费从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中支付。

第五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生育两个女孩并已绝育的家庭,享受下列奖励与优惠:

(一)在分配集体经济收入、享受集体福利、划分宅基地时,增加一人份额;

(二)在同等条件下,在培训、就业、就医、住房以及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三)在同等条件下,在落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安排社会救济时,予以优先照顾;

(四)在同等条件下,在乡村振兴项目、资金、贴息贷款、技术等方面,予以优先照顾;

(五)在同等条件下,在农村引进科技成果、新开发产品、提供技术指导、种植(养殖)技术培训等方面,予以优先照顾。

第六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农村生育两个女孩并已绝育的夫妻,除享受第五条规定的奖励与优惠外,享受下列奖励与优惠:

(一)纳入福建省农村二女夫妇奖励制度,年龄未满60周岁前,夫妻双方每人每年可领取奖励金360元。

(二)领取不低于3000元的奖励费;2015年当年落实绝育手术的,增发一次性奖励金7000元,不再纳入福建省农村二女夫妇奖励制度。

(三)在新村规划区内建新房的,给予每户一次性补助10000元。

第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生育独生子女和农村生育两个女孩的夫妻,一方或双方为非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纳入福建省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年满60周岁每人每年发放1200元奖励扶助金,属于低保户的每年2400元。

第八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农村只有一个女孩,符合再生育条件,自愿放弃再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2015年之前纳入福建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贡献奖励制度,年龄未满60周岁前,夫妻双方每人每年可领取贡献奖励金360元。

第九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独生子女死亡、三级以上伤残的夫妻和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人员,纳入福建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按以下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

(一)对于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家庭夫妻,4954周岁的特别扶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100元;5559周岁的特别扶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500元;6069周岁的特别扶助金标准每人每月1600元;70周岁以上的特别扶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807元;

(二)属丧偶家庭的,每人每月在以上标准基础上,增加690元;

(三)属低保家庭的,每人每月在以上标准基础上,再增加290元;

(四)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对象按一、二、三级,每人每月分别补助700元、600元、500元。

(五)以上标准含国家、省、市、区补助和护理费,不再设“护理费扶助”项目,在国家、省、市补助标准未超过本标准前,不再予以增加,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实行动态调整。

本办法未规定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政策按《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救助帮扶的实施意见》(明卫〔201981号)执行。

第十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农村独女户、二女绝育户女儿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残疾独生子女,享受下列奖励与优惠:

(一)在辖区九年义务教育学校就学的,按每人每学年1000元实行伙食补助。

(二)报考高中(中专)的在总分中加3分。

(三)考上一中、二中或九中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考上大学本科院校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

第十一条  对农村二女绝育家庭、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实行免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属个人缴纳部分由财政部门统筹支付。

第十二条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家庭,实行免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区财政按规定给予补助;独生子女死亡、三级以上伤残的夫妻和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人员,按照本省有关规定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第十三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计生特殊家庭、农村二女家庭、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含一农一居半边户)等均纳入政府出资投保计生家庭意外伤害险,每户每年度50元。并落实49周岁及以上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住院护理补贴保险,每人每年度300元。

第十四条 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为农村独女家庭和二女绝育家庭无偿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切实维护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夫妻,免费享受以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一)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避孕剂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二)人工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三)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四)输卵管、输精管复通手术;

(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

第十六条  在区里统一安排每年“两节”慰问活动时,应当安排独生子女死亡、伤残的夫妻和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独生子女死亡、伤残的夫妻慰问金不低于每人300元,计划生育困难家庭不低于每户500元。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对独生子女死亡、伤残的家庭和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开展社会关怀活动。

第十七条  独生子女的父母年满六十周岁,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进行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十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八条  鼓励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生育行为发生后,停止享受各项优待和奖励,已享受奖励优惠不予退还。

第十九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按各项奖励扶助制度的要求,向户籍所在地村(社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村民委员会评议并张榜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区卫生健康部门审批、确认并公布。

证明材料包括:《申请表》、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收养证明、子女伤残或死亡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各项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政策责任义务的单位,由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国家工作人员在审核、管理、发放计划生育各项奖励扶助金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截留、贪污、挪用、克扣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经费行为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第二十一条  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或收养的不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子女数,含送养、遗弃的子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独生子女,是指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期内,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费、奖励扶助金、特别扶助金,国家、省、市规定的标准高于本区标准的,按照国家、省、市规定执行。

本办法实施后《三元区农村计划生育优先优惠若干规定》(元委〔201214号)《梅列区农村计划生育贡献奖制度(试行)》(梅政文〔200627号)《三元区农村独女家庭贡献奖励制度》(元政文〔200638号)《三元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救助帮扶实施办法(试行)》(元政办〔201499号)《梅列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救助帮扶实施办法(试行)》(梅政办〔2013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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