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监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元政办〔2021〕55号

各乡(镇)街道、区有关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监督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922

 

 

                                                                                       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监督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监督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058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监督工作方案的通知(明政办〔202126 ,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监督,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的重要论述,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根据省政府制定的三年行动计划,进一步细化目标任务,建立健全耕地保护制度体系,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形成保护有力、执行顺畅、管理高效的耕地保护监督新格局。

 二、重点工作

 (一)严管严控建设占用耕地

    1.加强规划管控与计划指标控制。对接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刚性管控和用途管制。对年度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实行年初报计划,年中滚动调整,年底总核算,确需超出的部分,相应核减次年计划指标。省省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计划指标单列保障。积极引导和鼓励工业项目、新农村建设项目使用存量建设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区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

 2.依法依规批地用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在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论证时,应将建设占用耕地的必要性、合理性作为多方案比选的重要依据,并落实建设用地定额标准,节约集约用地。严格落实《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7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 ,严禁违法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坚持依法依规批地用地,不得通过擅自调整国土空间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审批,严禁未批先用、批少占多、批东占西。各类违法违规建设占用或破坏耕地的行为,在依法查处整改的同时,相应追加所在乡镇街道下一年度补充耕地任务。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区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发改、林业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住建局、城管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3.加大存量土地盘活力度。落实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持续通过高位推动、集中攻坚模式,加大批而未供、闲置土地盘活利用,对未按期完成年度处置任务的,暂停受理除省重点项目、民生工程外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申请。

 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4.强化设施农业用地监管。乡(镇)街道、区自然资源、区农业农村局,要切实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确保设施农业用地符合农业用途和用地标准,坚决防止新增大棚房问题。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区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

(二)切实加强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

 5.巩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按照自然资源部、省、市政府统一部署要求,对自然资源部下发的图斑进行逐一比对分析,分类处置,并保质保量落实补划,确保全区永久基本农田数量、质量符合要求。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区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

 6.规范永久基本农田利用管理。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从事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新建的自然保护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加强水稻生产功能区监管,不得擅自调整粮食生产功能区,不得违规在水稻生产功能区内建设种植和养殖设施。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区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

 7严格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审查报批。一般建设项目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符合《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占用永久基 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3号)规定的重大建设项目,应对占用的必要性、合理性及补划方案的可行性进行论证,按程序逐级上报国务院审批。临时用地一般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施工确需使用的,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经复垦能恢复原种植条件的前提下,依程序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并限期落实复垦。农业设施建设,因位置关系确需破坏少量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应在区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审核同意使用并落实补划,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区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

(三)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8.转变补充耕地方式。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减少未利用地开发,严禁在各类保护区内及坡度 25 度以上的土地开发复垦耕地。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区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

 9.落实补充耕地任务。区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指导乡镇街道实施土地综合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保质保量完成补充耕地任务。各乡(镇)街道应积极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自行承包或流转的未利用土地、残次林地、园地按照有关规定投资土地开发(土地整治)项目;鼓励企业利用尾矿堆放地和城市建设弃土场,通过工程措施加以开发整治,复垦为可利用的耕地,拓宽补充耕地渠道。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在充分挖潜后,确实无法落实下达高标准农田建设补充耕地任务的,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在每年6月30日前,书面向区政府报告,由区政府统筹调度,补足全区年度补充耕地任务缺口。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区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

 10.规范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应加强储备补充耕地指标的统筹管理,优先保障本区域内的指标需求,区级财政在分配省、市上下达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资金时,对辖区内完成当年度补充耕地任务的乡(镇)街道予以倾斜。因对外地市交易导致本乡(镇)街道内不能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或补充耕地任务的,除自行补足缺口外,相应增加次年补充耕地任务。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区自然资源局、财政局

11.加强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做实做细前期工作,衔接各类规划,组织实地踏勘论证,在征求群众意愿的基础上,合理选址立项。提高补充耕地项目投入并适时调整。其中:开发复垦项目工程及中介费用新增水田投入原则上不低于1.5万元/亩、新增旱地投入原则上不低于0.6万元/亩;旱地改水田提质改造项目投入原则上不低于0.6万元/亩,地上物补偿费根据补偿协议按实际拨付,资金来源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资金和土地整理开发复垦专项资金。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区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

 12.强化补充耕地后续管护。各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项目建成移交和建后管护利用机制;区财政要从补充耕地指标交易资金等各类涉农资金中,统筹安排新增耕地备案后5年(含当年度) 以上的后期管护资金,标准为:开发复垦项目产生的新增耕地,水田每年不低于1200元/亩、旱地每年不低于800元/亩,相关的资金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拨付。为防止边整治边抛荒,乡(镇)街道每半年将管护情况汇报区自然资源局(附照片),区自然资源局及时对管护情况进行随机抽查,抽查比例约30%。对于管护不到位可暂停发放管护资金直至整改到位。管护不到位造成指标核减的将对乡(镇)街道负责人问责并相应增加次年补充耕地任务。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区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四)加强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

     13.持续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快推进已建项目上图入库,防止重复建设。已划定的水稻生产功能区内耕地尽快做到全覆盖建设,将因灾损毁、基础条件不完善造成抛荒的耕地优先列入建设任务。对2010年以前实施过但未达标且没有上图入库的项目,进行提升改造,直接建成高标准农田。

 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

 14.加强撂荒治理,完善补助政策。组织开展撂荒地统筹利用工作,摸清底数、分类施策,着力减少撂荒地存量、遏制增量。出台粮食生产奖补政策,落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等各项惠农扶粮政策。支持奖励抛荒山垅田复垦种粮、非粮化耕地还粮,保护和提高农户种粮积极性。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15.实施耕地地力提升和污染治理。制定并落实年度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实施方案。积极发展绿肥种植,大力推广商品有机肥,实施秸秆还田,不断改良土壤、培肥地力。持续做好耕地地力监测,分年度开展耕地质量等级调查与数据更新。在完成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的基础上,以安全利用类耕地为重点区域,因地制宜进行治理,完成省上下达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任务,保持全市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总体稳定。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区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

 16.实行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要按照省级指导意见,制定本辖区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管理办法。要组织编制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统筹土壤剥离与利用在时间、空间上的对接,确保科学剥离、合理利用。剥离的耕作层优先用于土地整治、生态修复、高标准农田建设和中低产田改造项目,也可用于临时用地复垦、违法用地整治、污染土壤治理和城市绿化等。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区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发改、交通运输局、水利局、住建局、城管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五)加强耕地保护监督执法

 17.加强巡查执法力度。贯彻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推进天上看、地上查、网上管动态执法常态化、制度化、网格化,对违法占用、破坏耕地行 为,按照月清、季核、年度评估的要求,切实做到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分类型分步骤,依法有序推进 2013 年以来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存量问题处置;对 2020  7  3 日后的乱占耕地建房行为零容忍,发现一宗、拆除复垦一宗,坚决遏制新增问题。对违法占用耕地且未能消除违法状态的,且被核减补充耕地三类指标,所在乡镇街道应及时补充相应指标;对违法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限期拆除复耕,确实不能恢复的,限期补划。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区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

 18.实行通报约谈机制。对违法严重地区,区自然资源局要报请区政府严肃开展约谈,督促限期整改。对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大、群众反映强烈、违法性质恶劣的案件,采取挂牌督办形式全力推进案件查处;对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开通报。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区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

(六)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

 19、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市、县、乡三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每年要逐级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层层压实主 体责任。落实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以五年为周期,各级政府组织开展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区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

 20.健全指标体系,优化考核调度。在执行省级工作方案确定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指标体系和考核方式的基础上,增加旧村复垦指标,按进度、分阶段考核,自增减挂钩指标先行核定的次月起,12 个月内完成验收,18 个月内完成指标结算。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区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责任落实。各乡(镇)街道对本辖区耕地保护监督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进一步落实、落细实施方案,分解任务目标,确保完成各项耕地保护监督目标任务。区直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协同配合,加强监督指导,全力推动耕地保护工作落实落细落地。

(二)加大资金保障。实行区级投入为主、上级适当补助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要制定差别化的土地整治投入标准,并适时调整。要整合补充耕地指标交易资金等涉农资金,在一般公共预算中统筹安排,保障耕地保护资金需求。

(三)强化问责问效。将违法占用耕地面积之和30亩以上的,且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达到 15%以上的乡(镇)街道,纳入问责范围。对弄虚作假、虚报瞒报行为严肃问责,对履职不力、敷衍应付、监管不严、失职渎职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 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四)加强宣传引导。多渠道、多形式开展耕地保护政策宣传教育,畅通违法举报渠道,发动社会力量遏制新增耕地农化行为,营造共同保护耕地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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