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元区人民政府关于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办理野外用火许可的通知
元政文〔2020〕1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应急局、农业农村局、民政局、林业局:

  根据《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六条相关规定,为充分发挥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协调作用,进一步优化提升办事效力,方便村农特殊情况用火需要,更好的服务基层,经研究,决定自发文之日起,将林区野外用火许可权限委托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林业、农业、民政等相关部门做好相关指导监督工作。请各单位认真研究,科学研判辖区野外用火规律,完善野外用火许可报备流程,确保野外用火作用依规安全有序开展,坚决杜绝因野外用火作业引起的森林火灾的发生。

   

  

   

  

三元区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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