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六条相关规定,为充分发挥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协调作用,进一步优化提升办事效力,方便村农特殊情况用火需要,更好的服务基层,经研究,决定自发文之日起,将林区野外用火许可权限委托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林业、农业、民政等相关部门做好相关指导监督工作。请各单位认真研究,科学研判辖区野外用火规律,完善野外用火许可报备流程,确保野外用火作用依规安全有序开展,坚决杜绝因野外用火作业引起的森林火灾的发生。
三元区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