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元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元政办〔2016〕9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有关单位:

《三元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725

(此件主动公开)



三元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理主体,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管理方式,发挥工程效益,促进农村水利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控制灌溉面积1万亩、除涝面积3万亩以下的农田水利工程,流量小于1立方米/秒的灌溉渠道及配套建筑物,喷灌、微灌、管灌设施,塘坝、堰闸、机井、水池及装机功率小于1000千瓦的泵站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管理。

第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是各行政区域内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加强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要建立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体系,推动乡(镇)水利工作站、农民用水户协会、专业管护服务队、村级农民技术员队伍等建设,发挥其管理作用。

第四条 水利局是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和监督。组织开展工作指导与年度考核,协调跨区域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及解决水事纠纷与矛盾。

第五条 区财政负责项目资金的审批核拨,区发改、水利、国土、农业、烟草等有关部门负责各部门农业项目建设中小型农田水利项目的审批、实施及验收,并做好项目档案的归整管理工作等。

第六条 乡(镇)水利工作站履行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职责,承担区域内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组织、实施和技术指导工作,完成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交办的水利工程管理任务。

第七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所有者、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公共安全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损坏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行为。

第八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明晰工程产权。

1. 个人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个人所有;

2. 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

3. 受益户共同出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受益户共同所有;

4. 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的工程,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5. 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

6.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行建设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在土地承包经营年限内对其自行投资形成的资产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归村集体所有,委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代管,由其享有使用权、承担管护责任。

第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积极推进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证颁发工作,及时做好工程产权界定工作,向明晰产权的工程所有者颁发产权证书,载明工程功能、管理与保护范围、产权所有者及其权利和义务、有效期等基本信息,并及时向区水利局报备。

第十条 产权归属已明晰的工程,维持现有产权归属关系。工程产权暂时难以界定的,区、乡(镇)人民政府将先行落实工程使用权和管理权。工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被其他工程替代或者严重损毁,导致功能丧失、无进一步开发利用价值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并拆除。

第十一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或使用权所有者是工程的管理主体和安全责任主体,应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确保工程正常运行。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主体也可以实行委托管理。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各项目安全责任主体为所属行政村的村委会。

第十二条 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所需经费原则上由产权或使用权所有者筹集,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实行民办公助,积极争取省、市项目管护补助经费,争取将一部分管护经费纳入区级公共财政预算,同时各乡(镇)、村应筹集相应的资金,专项用于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管护;用水户协会接受社会各界的捐款赞助。

第十三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理标准:

1. 小型蓄(引)水工程设施:定期检查取水坝、水池等水源工程的渗漏及稳定情况,确保运行安全可靠。

2. 小型灌溉泵站工程设施:启闭设备、机泵设备、动力设备、电气设备及附属设施定期维护检修,保证设备完好、运转安全正常。

3. 灌区末级渠系及配套建筑物设施:保持沟渠过水断面完整,沟渠畅通;管涵、渡槽、跌水、倒虹吸等配套建筑完好无损、运行安全正常。

4. 管灌及喷滴灌工程设施:保持管道通畅,无漏水现象;给水栓、控制阀门启闭灵活,安全保护装置功能可靠,地埋管道阀门井中无积水,量测仪表盘显示正常。

第十四条 健全管护制度,规范管理:

1. 实行培训上岗制度。乡(镇)水利工作站负责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护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

2. 建立巡视管护制度。乡(镇)水利工作站应指导管护人员进行定期巡查和检查,并做好巡查记录,定期汇报工程运行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正常运行。日常巡查次数:非汛期每个月至少一次,汛期每半个月一次,暴雨前后各巡查一次。

3. 建立维修管护制度。项目所在乡(镇)、村、用水户协会等管护主体每年要结合农时,在冬修期间组织一次除草和清淤,暴雨过后应及时清理杂物。

第十五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受法律保护,区水利局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执法巡查制度和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及时受理投诉,依法查处危害损毁、侵占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行为。从事工程建设及其他开发活动,不得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和灌排工程设施。确需占用的,应建设等效替代工程或采用其他补救措施。

第十六条 国家保障农业灌溉合理用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挤占。农业灌溉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各乡(镇)要积极探索和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促进农业节水。

第十七条 加强组织管理:

1. 各乡(镇)要高度重视,落实工作责任,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指定一名分管领导,加强指导,指定专职工作人员,精心组织,全力推进。

2. 水利部门要加强乡(镇)水利技术员、工程管理人员岗前培训,农民用水协会的监督和行业管理,规范管护机构和经营管理行为。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筹集与管理。民政部门负责村级农民用水户协会注册、年检等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政策性强、任务艰巨,将根据运行情况,不断补充完善。

 

 

三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25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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