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元政办〔2015〕4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

201410月起,本辖区的医疗卫生机构均使用全国统一制定的新版《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明》)。但近期发现有关单位存在对《死亡证明》的管理和使用不够规范的问题。为进一步规范管理、理顺关系,根据市卫生局、市计生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三明市死因监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明卫〔2014132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区死亡证明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重要性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判断)书》是一种法律文书,是丧属办理丧事活动的重要凭证,同时也是研究人口死亡水平、死亡原因及变化规律和进行人口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涉及卫生、公安、民政等多个部门,需要各相关部门加强协作。新版《死亡证明》一式四联,第一联由填写单位留存,第二联由公安部门保存,第三联由死者家属保存,第四联供办理遗体火化手续时使用,由殡葬管理部门保存。

二、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出具管理

(一)凡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生的死亡病例(包括到达医院时已死亡、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院内诊疗过程中死亡),均应由诊治医生做出诊断并逐项、认真填写《死亡证明》。

(二)在家中和养老服务机构正常死亡者,其家属须持有所在地村(居)委会开具的证明,到当地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基层医疗机构)办理《死亡证明》。所在地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村(居)委会开具的证明和死者家属或其他知情人提供的死者生前病史、体征和医学诊断,对其死因进行推断,填写《死亡证明》。

(三)其他场所发生的正常死亡者,由负责诊治的医生填写《死亡证明》;在医务人员到达之前即死亡的应由救治医生根据死者家属或其他知情人提供的死者生前病史、体征和医学诊断,对其死因进行推断后填写《死亡证明》。

(四)非正常死亡或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需经公安、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并提供相关死亡信息,由当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生根据死亡信息填报《死亡证明》。

(五)正常死亡的,殡葬管理部门凭《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第四联《民民死亡殡葬证》办理殡葬手续。非正常死亡和无名尸体,凭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办理殡葬手续。

(六)只出具村(居)委会或单位介绍信的,殡仪馆不得办理殡葬手续。

三、工作措施

(一)人口死亡信息登记工作是加强人口管理、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民政、公安、卫生等部门,各乡(镇)、街道,各村(居)委会和相关医疗卫生单位要高度重视、严肃对待、紧密配合、加强协作,进一步规范《死亡证明》的签发和使用、信息报告与共享等工作流程,提供便民服务,提高办事效率。

(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做好质量控制,不定期检查各医疗机构的死亡信息登记管理工作质量。各乡(镇)卫生院要指导各村卫生所定期了解本村居民死亡情况,对辖区内死亡个案进行入户调查与核实,发现漏报者需及时将信息上报乡(镇)卫生院,根据死者生前病史、体征或医学诊断,对其死因进行推断,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

(三)2015年以来各村(居)委会已自行开具证明用于死者家属办理殡葬手续的,要及时补开证明(见附件1),并提交有关材料(见附件2)报当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收到各村(居)委会上报的信息后,要及时开具《死亡证明》,并做好信息录入工作。

本通知自201511日起施行。

 

附件:1. 证明(样本)

2. 死亡证申报资料

 

 

 

三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56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证明(样本)

 

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

死者 性别 身份证号码 ,该死者生前是我社区居民/村民,特此证明。

 

 

 

居委会/村委会

 

 

 

 

 

 

 

 

 

 

 


附件2

 

死亡证申报资料

 

1. 申请人应为死者近亲或知情人。

2. 申请人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一张。

3. 死者居住地居委会或村委会证明。

4. 死者身份证和/或户口簿、生前病史卡。

 

 

 

 

 

 

 

 

 

 

抄送:市卫生局,市殡仪馆、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市第一医院分院、

市妇幼保健院、市皮肤病防治医院、市台江医院。

区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

三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6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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