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2101-0200-2022-00040
  • 备注/文号: 元政办规〔2022〕4号
  • 发布机构: 三元区政府办
  • 公文生成日期: 2022-08-03
三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元区工程建设产生的矿石料处置方案(试行)的通知
元政办规〔2022〕4号
来源:三元区政府办 时间:2022-08-03 16:19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三元区工程建设产生的矿石料处置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三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3

 

 

三元区工程建设产生的砂石料处置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规范我区工程建设产生的砂石料管理工作,维护砂石市场秩序,防止矿产资源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起草了《三元区工程建设产生的砂石料处置方案(试行)》,对全区范围内工程建设产生的砂石料实行统一收储管理。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将临时用地、临时取土点、土地整治或平整、工程项目建设、生态修复、地质灾害治理等工程建设项目产生的砂石料纳入统一收储管理,不包括应办理采矿权登记的砂石土类矿山。具体范围包括:

(一)经依法批准的地上、地下工程项目(如交通、能源、水利、土地整治或平整),在批准建设用地宗地红线范围内产生的砂石料。

(二)河道清淤疏浚、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生态修复治理等工程建设产生的砂石料。

(三)行政执法中查扣罚没的私挖盗采的砂石、河砂等砂石资源。

(四)其他工程项目自用后剩余的渣石料、砂石加工产品。

二、工程建设产生的砂石料有偿处置管理方式

(一)收储实施主体

工程建设产生的砂石料归政府所有,由区政府实行收储管理。三明市三元区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发集团)为三元区指定的收储企业,负责我区境内工程建设产生的砂石料收储工作。

(二)收储工作流程

1.编制储量报告

对于工程施工产生的砂石料资源,业主单位(施工单位)应根据项目勘察、设计方案(土地平整或整治方案)等资料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编制砂石料资源核实报告。砂石料资源核实报告经区自然资源局组织评审通过后,作为收储依据。

2.签订收储接管协议

涉及工程项目建设、生态修复、地质灾害治理范围内等项目产生的砂石料,应在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可利用砂石料除本项目自用外,须交收储企业接管,并在动工之前,由业主单位、施工单位与城发集团签订工程建设产生的砂石料接管协议。

涉及以净地出让为目的土地整治(平整)等相关项目,乡镇街道、开发区在土地整治(平整)项目招标(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可利用砂石料除本项目自用外,须交收储企业统一管理。同时在动工之前,由业主单位、施工单位与城发集团签订工程建设产生的砂石料接管协议。场地内还有未处置到位的砂石料,不可作为净地进行土地出让。

以原状地貌进行供地的,在供地前,用地单位须与城发集团签订工程建设产生的砂石料接管协议,协议明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可利用砂石料除本项目自用外,须交收储企业统一管理。

接管协议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1)项目砂石料资源核实报告确定的砂石料数量、自用的砂石料数量、项目剩余的砂石料数量;

(2)项目自用的砂石料加工厂及运输路线;

(3)其他应在接管协议中明确的内容。

3.砂石料处置

收储企业应按以下方式处置所接管的砂石料资源:

以原矿进行处置的,应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公开竞争方式进行有偿化处置,处置起拍价应按照评估价值、市场基准价就高原则确定。竞得人与城发集团签订合同,并由竞得人一次性全额将出让价款统一缴入国库。

收储企业对原矿进行自主加工后处置的,应根据实际收储量,按照市场基准价确定砂石资源处置价格,由收储企业直接缴入国库。加工后的建筑用砂、石等成品,收储企业应按照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相关制度,制定相应的生产销售办法。

(三)规范自用范围

涉及工程建设项目需要使用砂石料资源的,业主单位应向城发集团、属地乡镇街道(开发区)出具使用砂石资源书面申请书,并提供自用范围依据。经城发集团、属地乡镇街道(开发区)确认后的承诺书须报备至行业监管部门和区自然资源局。

交通、能源、水利等公益性项目,或经区政府批准同意的项目,其自用范围为本项目批准红线范围内的工程建设内容;其余工程建设项目的自用范围仅限于本项目批准红线范围内的挡墙、围墙、截排水设施、场地回填等非主体工程。

对工程施工范围内产生的工程建设产生的砂石料,严禁业主单位或施工单位非法出售、倒卖、非本工程回填或运出本工程项目用地。

(四)建设项目自用加工规范化管理

除交通、能源、水利等公益性工程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后可在项目建设周边范围搭建碎石生产线或石料加工场。其余工程建设项目未经收储企业和属地乡镇街道(开发区)同意,一律不得搭建碎石生产线或石料加工场。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需临时堆放的,须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碎石生产线、石料加工厂、堆放场必须做好安全、环保、水土保持、土地复垦等措施,并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

(五)处置收益管理

工程项目产生的砂石料处置收益以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处置费做为收入项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砂石料收储过程的各项相关工作费用在收入项目中列支,处置收益主要用于区内自然资源开发与利用、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民生建设、乡村振兴、农村道路损毁修复等项目。

三、砂石资源化处置监督管理共同责任机制

各有关单位将按照工程项目产生的砂石料资源收储、处置(生产加工、销售)、运输等环节分别履行以下相关职责。

乡镇、街道办、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辖区内各建设项目中的砂石料纳入日常监督管理范围,配合相关职责单位做好工程项目砂石料的处置工作。加强对管辖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产生的砂石料使用、运输等日常巡查工作,发现非法买卖、加工、违法堆放、运出本工程建设范围等违法行为,要立即制止,并通知收储企业。

城发集团:依法依规对全区范围内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中的砂石料进行收储和处置。收储企业应做好收储场地砂石资源的管理、生产加工及现场安全工作,保持作业场地环境卫生,符合环保要求。主动落实收储企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做好收储点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砂石处置工作的各环节流程进行监督和指导,组织对工程项目产生的砂石料资源核实报告进行评审,依法对处置过程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砂石生产(加工)企业生态环境影响的监督管理。依法对砂石生产(加工)企业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水利部门:负责砂石生产(加工)企业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并对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采砂、洗沙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砂石生产、加工企业违反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

公安部门:对部门移交的非法开采、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和盗采砂石资源(矿产品)等涉嫌违法犯罪的线索进行立案侦办。配合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对超限运输车辆的查处。

交通部门:与公安部门联合执法,负责处置过程违反交通运输法律法规案件查处工作。

发改部门:负责项目立项审批时书面告知建设方工程产生的砂石料管理规定;配合区城发集团,向其提供工程项目立项清单和砂石加工类项目立项审查清单。

工信部门:负责砂石生产(加工)企业的生产、工艺技术及设备涉及产业政策的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砂石生产(加工)企业《营业执照》的注册登记,负责立案查处砂石资源(矿产品)流通领域的无照经营违法行为。

住建部门:牵头有关单位,督促辖区内预制混凝土搅拌站应当建立信息化管理平台,按照“来源可追踪、去向可查询”要求,如实记录工程用砂可追溯性数据。

税务部门:负责依法征收砂石资源(矿产品)相关税收。负责对砂石资源(矿产品)开采、生产加工销售等过程中涉及的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市区运输渣土车辆及运输审批监管。

各工程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各工程项目建设指挥部要加强职责范围内工程项目产生的砂石料使用、运输等日常巡查督促工程项目建设(施工)单位及时开展砂石料资源核实工作。对发现工程施工有产生可利用的砂石料资源,应及时报告收储企业;对发现非法买卖、转让、加工、违法堆放、运出本工程建设项目范围等违法行为,应报告相关单位和收储企业,配合部门查处。

四、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建立健全“部门齐抓共管,乡镇(街道)协同配合”的行业协调监管机制。成立以区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发改、工信、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市场监管、电力、税务、乡镇(街道)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砂石资源管理利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自然资源局),负责日常综合管理。

(二)实施规范管理,落实常态监督。区直相关部门要联合各镇(工业园区)加大执法监管力度,要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工程设置砂石加工生产线,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违规审批设立砂石加工点。通过开展非法砂石经营加工点集中整治攻坚行动,实现全区砂石生产(加工)企业规范化管理。

(三)强化责任落实,严肃追责问责。工程建设产生的砂石资源管理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的系统工程。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主动履责、全力担责,做到敢管敢治、严管严治、长管长治。要强化执纪追责问责,对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不力监管不力的,或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主体责任、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履行不到位的要严肃追责问责。

五、其他规定

涉及保密、军事、应急、抢险救灾、特殊性工程(包括不在本方案处置范围的工程)等项目的工程建设产生的砂石料处置方案,可报区政府批复同意后另行实施。在本实施方案出台前,项目工程建设产生的砂石料处置方案已经区政府批准同意的,按原批准意见实施。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若中央、省、市等上级部门有出台相应管理办法,本办法将随之调整。本方案由三元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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