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2101-0200-2020-00036
  • 备注/文号: 元政办〔2020〕55号
  • 发布机构: 三元区政府办
  • 公文生成日期: 2020-07-02
三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元区鳗鱼养殖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元政办〔2020〕55号
来源:三元区政府办 时间:2020-07-02 19:07
 各乡镇、街道,三元生态环境局、区直有关单位:
  《三元区鳗鱼养殖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2日 
  

 

三元区鳗鱼养殖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推进我区鳗鱼养殖产业绿色发展,加强重点流域环境综合整治,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意见》《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河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以及《三明市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关于水产养殖存在问题的函》等文件要求,决定开展鳗鱼养殖专项整治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谁排污谁治理、达标排放、超标关停”的原则,按照“政府领导、属地管理、部门监管、联合行动”的工作要求,打好鳗鱼养殖专项整治工作攻坚战,确保在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区所有鳗鱼养殖场整治工作,养殖尾水排放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一级标准排放标准。
  二、整治对象
  全区所有鳗鱼养殖场(初步排查鳗鱼养殖单位名单见附件1)。
  三、整治时间
  从2020年7月2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四、实施步骤
  此次专项行动分为三个阶段:
  (一)调查摸底阶段(7月2日至7月15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街道组织进一步排查辖区内存在的鳗鱼养殖场,并对养鳗场环评、取水许可、土地等手续进行摸底调查,填报鳗鱼养殖情况调查摸底表(见附件2),于6月30日前上报区农业农村局(水利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区农业农村局(水利局)(水利局)
  (二)现场检查阶段(7月16日至7月30日)
  从6月30日起,由各乡镇、街道,三元生态环境局、区农业农村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局、林业局等部门组织开展鳗鱼养殖场专项整治工作,现场查看鳗鱼养殖企业环评、取水许可、土地、林地等审批情况、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以及“三同时”验收等情况,并对养殖场尾水进行采样监测,分析养殖场尾水排放对流域水质影响程度。对排查发现排放尾水超标的鳗鱼养殖场,由三元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依法从严查处。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三元生态环境局、区农业农村局(水利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局、林业局
  (三)限期整治阶段(7月31日至12月31日)
  1.实施养殖尾水处理设施提升改造。全区鳗鱼养殖场应根据区农业农村局(水利局)提出的养殖尾水处理技术指导意见实施养殖尾水处理设施提升改造,确保养殖尾水排放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一级标准排放标准。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区农业农村局(水利局)(水利局)、三元生态环境局
  2.加强鳗鱼养殖尾水排放管理。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排放的养殖尾水仍不达标的鳗鱼养殖场,区农业农村局(水利局)将对鳗鱼养殖企业实行鳗鱼养殖规模限制,三元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依法从严查处。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区农业农村局(水利局)、三元生态环境局
  3.依法停业、关闭。12月31日前全面清退未批先建以及影响流域水质的养鳗企业,由各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区农业农村局(水利局)、三元生态环境局、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依法停业、关闭。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区农业农村局(水利局)、三元生态环境局、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供电公司
  4.加强取水许可和用地管理。对未办理取水许可的养殖场,根据《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对非法占用土地或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鳗鱼养殖场,区自然资源局、林业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
  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局、林业局
  五、职责分工
  1.各乡镇、街道:落实属地责任,摸清属地鳗鱼养殖场底数,建立台账和整治清单,落实整治行动工作。整治工作完成后,加强监管,严防反弹。
  2.区农业农村局(水利局):负责建立鳗鱼养殖场清单,制定鳗鱼养殖尾水处理技术指导意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做好鳗鱼养殖生产三项记录(生产、用药、销售)检查以及水产品抽样检测。对全区鳗鱼养殖企业取水许可执法检查,对未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养殖场依法处理。
  3.三元生态环境局:负责开展全区鳗鱼养殖执法检查,对各养殖场开展水质采样监测,依法查处超标排放的养鳗企业。
  4.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开展全区鳗鱼养殖场用地审批情况检查,对私自占用改变土地使用性质,依法进行查处。
  5.区林业局:负责开展全区鳗鱼养殖场林地审批情况检查,对私自占用改变林地使用性质,依法进行查处。
  6.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负责对鳗鱼养殖专项整治行动中出现的阻碍执法、妨碍公务行为及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案件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7.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鳗鱼养殖场经营活动主体的注册登记工作,对违规的鳗鱼养殖场依法予以吊销营业执照。
  8.供电公司:按照区政府或相关部门的通知,积极落实停电措施。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确保鳗鱼养殖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成立由区政府副区长朱建平为组长,各乡镇、街道及区农业农村局(水利局)、三元生态环境局、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局、林业局、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鳗鱼养殖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整治办),由区农业农村局(水利局)负责办公室专项整治日常工作。各乡镇、街道作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鳗鱼养殖专项整治工作。区农业农村局(水利局)、三元生态环境局、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局、林业局、供电公司等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作战,做到目标明确、机构健全、责任到位、措施落实,确保按时完成专项整治目标任务。
  (二)加强宣传教育。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把宣传教育与执法检查有机结合起来,大力普及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知识,提高各养殖场的遵纪守法意识、诚信意识和责任意识,把生产者的责任落到实处;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大力宣传专项整治工作的意义、措施、进展和成效。
  (三)强化依法整治。专项整治工作要坚持依法依规原则,在整治期间,对逾期拒不整治的养殖场,各乡镇、街道要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涉及污染环境、违法用药、私设排污口、食品安全等问题的,区农业农村局(水利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三元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要联合属地乡镇、街道开展综合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确保鳗鱼养殖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完成。对涉及刑事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部门立案侦查;对无理取闹、聚众闹事、以暴力手段抗拒拆除、阻挠治理工作等妨碍公务行为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四)严格督查考核。区政府督查室要加大督查力度,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全面了解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建议意见,并督促抓好落实,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对在专项整治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附件:1.三元区鳗鱼养殖企业初步摸排基本情况表
        2.三元区鳗鱼养殖情况调查摸底表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