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2101-0200-2020-00019
  • 备注/文号: 元政办〔2020〕76号
  • 发布机构: 三元区政府办
  • 公文生成日期: 2020-10-28
三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元区乡(镇)、街道消防委托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元政办〔2020〕76号
来源:三元区政府办 时间:2020-10-28 21:21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三元区乡(镇)、街道消防委托执法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28日

三元区乡(镇)、街道消防委托执法工作

  实施方案

  为深化消防执法“放管服”改革,不断夯实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火灾防控基础,提高基层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水平,增强消防行政执法的灵活性和应对能力,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乡(镇)、街道消防委托执法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积极落实推进地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改革有关要求,不断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深化消防行政执法改革,结合乡(镇)、街道机构改革,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乡(镇)、街道消防委托执法工作,着力解决乡(镇)、街道消防安全管理权责不一、执法缺位、力度薄弱等问题,建立符合乡(镇)、街道实际的权责一致、规范运行、精简高效、保障有力的基层消防行政执法机制。

  二、工作目标

  通过委托执法方式,将消防监督检查权和部分行政处罚权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行使,推动加强基层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夯实乡(镇)、街道火灾防控基础,打通基层消防行政执法“最后一公里”。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依法行政、权责一致原则。消防委托执法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合理设定委托执法权限、执法范围,明确执法责任,落实执法责任制,杜绝越权执法现象。

  (二)坚持积极稳妥、适度赋权原则。乡(镇)、街道应当具备执行消防委托执法工作的基本条件,大队应当加强培训指导。要合理确定工作进度,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从开展简易处罚开始,逐步开展乡(镇)、街道委托执法工作。

  (三)坚持精简统一、公开规范原则。消防委托执法工作应按照高效便捷的要求,科学设计执法流程。规范执法行为,执法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开公布,加强执法监督。

  四、工作内容

  (一)委托执法机构。消防部门根据本区域内消防行政执法实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推动受委托乡(镇)、街道以消防部门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行使相关消防监督执法职权。

  (二)受委托执法主体。受委托乡(镇)、街道应健全消防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工作制度,明确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归口单位及职责,配齐必要办公设施,选配2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证为乡(镇)、街道兼职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受委托乡(镇)、街道选配的消防行政执法人员须经县级以上消防部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履行相应的消防监督执法职权。

  (三)委托执法权限。1.监督检查权。受委托乡(镇)、街道按照委托权限范围(附件1),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改正。2.部分行政处罚权。受委托乡(镇)、街道按照委托权限范围(附件2),由乡(镇)、街道以委托消防部门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委托执法方式。消防部门应当与受委托乡(镇)、街道签订《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附件3),委托时限不宜超过2年,明确委托执法的具体范围和权限,并自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报送区人民政府和三明市消防救援支队备案。

  (五)委托执法程序。受委托乡(镇)、街道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如实填写《乡(镇)、街道消防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督促当事人及时改正。

  对依法给予个人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或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的消防行政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处罚,办案人员应当场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乡(镇)、街道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可针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以及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进行从轻或减轻处罚。

  对依法应给予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办案人员应在报受委托乡(镇)、街道负责人同意、经区消防大队负责人审批,在检查起三个工作日内依法予以受理立案,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依法开展调查询问,参照《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拟定《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经区消防大队法制审核后,由受委托乡(镇)、街道负责人审批后作出,并加盖消防委托执法专用章。

  相关行政罚款收入应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统一上缴国库。除法律规定的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外,罚款由被处罚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受委托乡(镇)、街道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六)委托执法责任。消防部门对受委托乡(镇)、街道的消防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执法监督。受委托乡(镇)、街道消防行政执法行为存在过错、情节严重的,区消防大队可以解除行政执法委托协议。受委托乡(镇)、街道超越委托权限范围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或将受委托行政执法职权再次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乡(镇)、街道自行承担。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乡(镇)、街道消防委托执法工作是落实深化消防执法改革和消防安全责任制,规范和加强城乡消防监管的一项重要举措。区消防大队要高度重视,积极向区委区政府汇报,在各乡镇《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基础上,认真做好乡(镇)、街道消防委托执法“下半篇”工作,切实推动职能转变与管理创新。

  (二)加强培训指导。区消防大队要扎实开展乡(镇)、街道监督员挂点和文员派驻工作,定期开展业务指导和工作督查,建立乡(镇)、街道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岗前培训考核机制,采取跟班作业、集中学习考核等方式强化业务培训,切实增强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

  (三)加大检查力度。区消防大队要督促乡(镇)、街道全面履行消防监管职责,建立常态化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机制,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假日期间和农业收获季节要开展针对性防火检查。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乡(镇)、街道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场督促整改,对委托权限内的行为依法查处;对超出法定职权以及被委托权限的行为,移交消防部门依法处理。

  (四)加强执法监督。区消防大队要推动本级人民政府制定乡(镇)、街道消防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受委托对象的执法人员执法资格、执法程序的合法性、处罚依据以及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正确性等行政执法工作实施监督。受委托乡(镇)、街道要建立行政执法检查、执法公开、违法投诉举报、案件报告以及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开展行之有效的执法监督活动,及时发现并纠正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出现的过错。

  (五)开展联合执法。区消防大队要积极探索综合执法机制,健全执法信息共享、执法联席会议、案件移送管辖等制度,建立起分工明确、责任到位、优势互补的执法联动保障体系,打通基层消防执法“最后一公里”,共同维护社会消防安全稳定。

 

附件:

  1.委托乡(镇)、街道行使的消防监督检查权限

  2.委托乡(镇)、街道行使的消防行政处罚权限

  3.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示范文本)

  4.委托乡(镇)、街道消防行政执法程序

  5.乡(镇)、街道消防执法文书(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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