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2101-0200-2020-00010
- 备注/文号: 元政办〔2020〕1号
- 发布机构: 三元区政府办
- 公文生成日期: 2020-01-01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救助帮扶的实施意见》(明卫〔2019〕81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政策衔接工作通知如下:
一、扶助金发放范围
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且未再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对象。
(一)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且未再收养子女的夫妻,根据《福建省人口计生委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闽人口发〔2008〕22号)、《福建省卫生计生委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工作的通知》(闽卫家庭〔2018〕12号)文件要求,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
3.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尚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的夫妻,经核实确属独生子女父母的,可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卫健部门出具独生子女父母证明;
4.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5.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及以上);
6.户籍在三元区。
以下人员不属于特别扶助对象:①未曾生育且未曾收养过子女的;②曾违反当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收养子女的;③因虐待子女等主观因素导致其死亡或伤残的;④单身或离异、丧偶等单身期间收养的;⑤2016年1月1日(含)以后曾生育或收养过子女的。
(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对象,需经县级及以上卫健部门鉴定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尚未治愈的。
(三)救助帮扶对象的退出: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家庭的夫妻因死亡、再生育、收养或子女康复、户籍迁移等情况;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对象每年在资格确认期间,需提供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出具的复查报告,因治愈等情况,不再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停止享受特别扶助政策。
二、扶助金发放标准
(一)对于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家庭夫妻,49—54周岁的特别扶助金标准每人每月1100元;55—59周岁的特别扶助金标准每人每月1500元;60—69周岁的特别扶助金标准每人每月1600元;70周岁以上的特别扶助金标准每人每月1807元。
(二)属丧偶家庭的,每人每月在以上标准基础上,增加690元;
(三)属低保家庭的,每人每月在以上标准基础上,再增加290元。
(四)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对象按一、二、三级,每人每月分别补助700元、600元、500元。
(五)以上标准含国家、省、市、区补助,不再设“护理费扶助”项目,在国家、省、市补助标准未超过本标准前,不再予以增加。
三、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一)本人于每月15日前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连同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落实节育措施证明、子女残疾证或死亡证明复印件一并交给村(居)民委员会)。
(二)村(居)民委员会评议并张榜公示5天。
(三)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初审。
(四)区卫生健康局审批、确认并张榜公布。
四、扶助金发放方式
(一)资金以“个人”为单位发放,建立独生子女伤、病残死亡家庭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对象扶助资金个人账户,实行专账核算和直接拨付的办法,由区财政进行发放。
(二)扶助金以年为单位计算,一年发放一次。一般于每年8月31日前由代理机构一次性划拨到扶助对象个人账户。
(三)扶助对象如申请再生育、收养或子女康复等情况,导致不再符合扶助条件的,自条件发生变化或审批的次月起停止享受扶助政策。
五、其他
(一)本衔接政策从2020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由区卫健局负责政策实施指导和解释。
(二)本衔接政策实施后,与《三元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救助帮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元政办〔2014〕99)有冲突的,以此通知为准。
(三)各乡(镇)、街道负责做好政策调整后的宣传工作和扶助对象的资格审核工作。
三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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