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保障个人和和组织的知情权,完善和规范我镇政务公开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主动公开:
第二条 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各级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主要内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92号文件和《杨学山同志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专题培训电视电话会上的辅导报告》文件要求,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以外,凡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各类事项均属公开内容。
第四条 公开形式:各村,镇各站所、办公室应按公开时限及程序至少利用以下ー种以上方式,主动公开政务信息:公开栏、政府门户网站;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政府新闻发布会、专家咨询论证会、听证会等会议形式,可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列席旁听政府有关会议;政府档案室以及各部门的查阅服务室(点)、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开栏等场所或者设施;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地获取政务信息的形式。法律、法规、规章对主动公开政务信息的内容、形式、期限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申请公开:
第五条 依申请公开是指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需要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
第六条 依申请公开的内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原则上应该公开的,但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机密、应当公开但正在审议、讨论过程中的政府信息、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除外。
第七条 依申请公开的程序:申请人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口头申请的,应当场记录。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住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2.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
3.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4.提出申请的时间。
第八条 依申请公开的办理。
1.各村、政府各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其办理办法按业务文办理的操作程序进行。
2.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它正当理由,不能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的,可将期限延长至30个工作日。
3.决定公开的,承办部门应当出具公开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公开决定书应注明公开时间、公开场所、公开方式和应支付的费用,延长公开期限的,应说明延长的理由。决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九条 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含有禁止或限制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可公开部分应当向申请人公开。
上级规定应该向社会公开而未公开的事项,任何人申请公开的,应当自收到公开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对相对人做出行政处理决定时,应当主动公开行政处理的决定部门、决定程序、决定依据和理由、决定结果、救济途径和时限等信息,未主动公开而相对人要求公开的,应立即向其公开。
第十条 依申请公开的资料在档案室的,由档案室凭公开决定书向申请人公开有关信息;并对公开的信息做好登记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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