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了进一步做好本局拟公开的信息的保密审查,结合本局工作实际,确保政务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制定本制度。
一、拟公开的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贯彻“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的方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二、我局信息保密审查,实行局领导总负责、分管领导组织协调、信息公开机构和人员具体实施、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监督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三、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信息:
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四、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五、在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提出“公开”、“不公开”、“依申请公开”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六、 拟公开的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七、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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