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来源:三元区人社局 时间:2013-12-31 15:0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三元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要求编制。本年度报告由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六方面内容组成。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统计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如对本年度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三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公开办联系(联系地址:三元区崇宁路10号,邮编:365001电话:0598-8337096;电子邮箱:smsyld@126.com)。
  一、概述
  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73号)文件精神及本部门工作实际,我局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加强制度建设、深化公开内容、拓展公开形式等方面取得了较好成效。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政府信息公开是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服务效率、提升政府形象的一个重要举措。根据人事变动情况,我局及时调整了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调整后的组长由冯伟荣局长担任,朱敏副局长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了各科室及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设在办公室,由黄恒兆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并指定了局信息员负责日常的具体工作。
  (二)认真贯彻实施《条例》,扎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为做好实施《条例》工作,结合我区实际,认真履行《条例》规定的政府部门公开政府信息的法定义务。一是按照《条例》精神要求做好对全局各科室及直属单位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工作。二是整理完成了三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政务公开指南和目录,将指南和目录汇编成册,并及时公布在三元区人民政府网站上。三是制定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流程,明确受理、登记、分办、转办、答复、反馈等各环节的责任,进一步规范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流程、职责和范围,并在网站上公布,以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和下载。
  (三)加强制度建设,夯实工作基础。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据《条例》结合实际,制定了实施方案。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程序和监督等,对我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和分工,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的范围,信息公开程序,依申请公开流程,保密审查程序,各种文书格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全年制作信息总数25条,其中主动公开文件数8条、依申请公开文件数10条、不予公开数7条(不予公开包括请示、报告、会议通知等)。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量
  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严格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总体要求,妥善处理公开与保密的关系,合理界定信息公开范围,做到积极稳妥,及时准确,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截至2013年12月31日止,我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共8条,全文电子化达100%。历年累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32条。主动公开信息的主要类别为机构职能、工作动态、部门工作要点计划或规划等。主要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及单位现场查阅等渠道进行公开。
  三、依申请公开信息办理情况
  根据《条例》的有关要求,我局及时健全畅通了依申请公开渠道,主要包括部门评选表彰文件、会议通知等方面的信息。2013年未接受到群众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我局认真按照《条例》的规定公开政府信息,没有收取任何费用。
  五、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我局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明确由区监察局监察室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由于区政府及各部门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公开信息,2013年,无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发生。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2013年,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开展这项工作时间不长,离群众的要求还有一定距离。主动公开的意识需要进一步增强,公开的内容还需要完善。
  改进措施:一是进一步加强领导力度,大力推进信息公开工作。二是进一步加大宣传深度,全力营造信息公开氛围。三是进一步扩大公开广度,着力丰富信息公开内容。四是进一步完善公开制度,强力规范信息公开行为。与此同时,完善监督检查制度,严格按照考核标准,采取不定期抽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科室及直属单位落实情况督促检查。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在网上开展民主评议活动,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以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全面性和有效性。并且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公开、假公开、应该公开没有全部公开等违规违纪行为,坚决予以追究。

  附表:三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公开统计表

 


 三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0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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