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元区林业局三元区财政局关于印发 《三元区笋竹精深加工示范项目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3项省级以上财政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元林规〔2022〕1号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省级以上财政林业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三元林业高质量发展,现将《三元区笋竹精深加工示范县项目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三元区林下经济发展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三元区省级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标准化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3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元区林业局  三元区财政局

  20228月31


  三元区笋竹精深加工示范县项目补助

  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财政笋竹精深加工示范县项目建设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三元笋竹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以上财政林业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资环〔2021〕17号)、《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全过程管理的通知》(明政文〔202127号)和《三明市林业局三明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省级以上财政林业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明林计财〔2022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笋竹精深加工示范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我区笋竹精深加工产业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分配管理坚持“政府引导、择优扶重、绩效导向、奖补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申请条件。申请企业应当为规模以上企业,获得龙头企业称号的,在有效期内具优先权;新设立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应达500万元(不含税)以上;企业法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企业以及被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不予补助。

  第五条 项目储备库建立。区林业局在年初(或上一年度)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组织辖区内笋竹精深加工企业积极申报省级笋竹精深加工示范县项目,并依据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建立笋竹精深加工示范县项目储备库。项目储备库每年根据实际储备情况及时更新,入库项目有效期三年。示范县项目安排应按项目储备库入库项目,经区林业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为当年实施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由项目实施主体按照自愿原则,根据申报指南要求提交项目申报文本(一式六份),申报单位和个人应对项目申报、实施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项目申报文本经查验合格报区林业局党组会研究同意后,在区政府网站上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方可组织实施。同时区林业局根据项目申报文本编制区级项目实施方案报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备案。项目申报材料包括:

  (一)项目申请报告(由林业站推荐盖章上报);

  (二)项目申报文本;

  (三)其他佐证材料(工商营业执照、龙头企业证书、规模以上企业确认证明、申报承诺书等)。

  第七条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时间。根据省级财政笋竹精深加工示范县项目安排时间来确定项目申报时间,申报时间按实际情况另行通知。

  第八条 专项资金补助标准。笋竹精深加工示范县补助资金指用于支持笋竹精深加工的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研发,开展竹林认证、品牌创建和引进新设备等方面的补助。其中:

  (一)用于项目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研发项目补助标准不超过支出额的50%,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用于竹林认证补助不超过支出经费的50%,补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三)用于新设备引进补助标准不超过设备采购金额的30%,原则上单个企业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生产有机燃料等低端产品设备不予补助。

  第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要及时提交项目申报文本,同时提交本企业近三年获得的所有专项资金材料,并出具不以同一项目违规多头申报、重复申报骗取财政资金的承诺书。

  第十条 以欺诈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追究其法律责任,且三年内禁止申报财政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项目实行先建后补方式予以补助。申报补助的项目可以是上一年度实施完成并符合建设标准的项目,但已享受其他项目补助的同一项目不得申报。专项资金在验收合格后拨付。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分配。根据申报单位的投资额、上一年度产值、上一年度上交的税收情况,经区林业局党组会议研究分配补助资金。补助总额不超过省级下达的补助资金总额。

  第十三条 项目跟踪管理。项目实施单位应按项目实施方案,加快项目落地实施,区林业局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跟踪指导和监督检查,严格落实项目调度管理,并将建设进度按时上报市林业局。

  第十四条 项目绩效管理。在项目实施期间,区林业局应严格按照绩效管理要求进行跟踪监督和评价企业实施项目后经济效益增长情况、就业岗位增加情况以及林农带动情况等工作,及时发现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分析原因,做好预警,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并按时报送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申请。项目竣工或建设时间到期(建设年度12月31日)前由项目业主向区林业局提交书面验收申请、财务报表、票据凭证、购销合同等资料。区林业局收到项目业主申请后及时开展验收。

  第十六条 审核凭据

  (一)投资额和实际经费支出凭规定时间内的有效合同和税务发票等有效凭据(设备票据应是生产厂家或设备经销法人单位开具的有效票据;设备委托代加工的,应提供受委托加工单位开具的有效票据)。

  (二)国家林业标准化示范企业凭证书或文件。

  (三)规模以上企业凭乡镇提供证明确认。固定资产投资额凭投资支出的有效原始凭证或者有资质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

  (四)诚信情况凭企业信用中国(福建)网站查询结果截图。

  第十七条 验收时提供的财务票据、购销合同等资料应与设备相符。

  第十八条 验收方法。验收采用委托第三方机构(审计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或聘请市、区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专家组3-5名,指定一名专家为组长)等方式依据申报文本或实施方案开展现场检查验收。

  第十九条 资金拨付。项目验收合格后,区林业局业务部门根据验收结果将资金拨付计划报局党组会议研究确定,并将验收结果和资金拨付计划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内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如无异议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进行资金拨付。

  第二十条 区林业局应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及时拨付,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建造办公场所、购置车辆和通讯器材以及发放非生产性工资补贴等与项目发展无关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林业局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与省、市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1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41231日止。

  三元区林下经济发展补助专项资金

  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林下经济发展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下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以上财政林业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资环〔2021〕1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下经济是指充分利用森林资源和林地空间资源,通过林下种植(林药、林菌、林茶、林菜、林苗等)、林下养殖(林蜂、林禽、林畜及其它特种养殖等)、相关产品采集加工(药材、松脂、竹笋、林菌、酸枣、野菜采集加工等)和森林景观利用(森林人家、森林康养、农家乐、观光休闲、度假养生、生态体验等)等手段,提高林地综合利用效益和经营效益,达到经济社会发展与森林资源保护双赢的一种生态经济发展模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林下经济发展补助专项资金是指为促进三元区林下经济发展,鼓励林农“不砍树、也致富、得实惠”,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林下种植、林下养殖、林下产品采集加工、森林景观利用等项目的补助资金,重点扶持示范建设、种苗繁育、品牌创建、森林康养,示范引导一村一品、一镇一特发展,实现林下经济良种化、专业化、规模化、产业化。

  第四条 林下经济发展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坚持生态优先,适度利用,保护生态环境;坚持因地制宜,发挥优势,发展特色产业;坚持机制创新,规模适度,提高综合效益,促进林农增收。

  第二章 资金补助

  第五条 补助原则:林下经济发展补助专项资金,按照项目建设总投资的40%补助,单个项目专项资金补助上限为100万元、品牌建设补助不超过30万元。其中林下示范种植补助标准:面积50亩以上每亩可补助1000元,单个项目发展专项资金补助上限为50万元。

  补助办法: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办法,用于支持林下经济建设项目。项目经营主体不能对同一内容的建设项目分年度连续申报补助资金,不得多头申报、重复申报。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林下经济发展补助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对象为:本区林农以及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家庭林场、“公司+基地+农户”等为林农提供服务,带动林农“不砍树、也致富”的林下经济经营主体。原则上林业专业合作社优先扶持,在符合项目实施的条件下,优先考虑贫困村、贫困户和饮用水源保护地对接林下经济项目。

  第七条 林下经济发展补助专项资金主要用途如下:    

  (一)生产支出。含种苗培育或采购、肥料饵料生产及采购、生产资料购买、生产设备购置及生产用房租赁、向林农租赁林木林地、劳务等支出。

  (二)基础设施建设。含道路、水利、电力、土壤改良、管理房等支出。

  (三)产品销售网络建设与技术培训支出。含产品的推介、广告、宣传、标准制定、相关林下经济种植(养殖)技术培训、科研合作、产品加工研发等支出。

  第八条 林下经济发展补助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建造办公场所(含建设楼堂馆所等)、购置汽车等与发展林下经济无关的支出和项目间接费用的支出,禁止用于一般性业务费和“三公”经费支出。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项目申报。三元区林业局应当做好林下经济项目储备,组织指导本区域内各经营主体开展项目申报工作,并逐级报送上级林业部门备案。

  第十条 申报条件。林下经济项目经营主体申报条件:(一)在市场监管局依法登记注册;(二)在三元区林业局备案;(三)符合“先建后补”条件;(四)财务管理规范,产业优势明显。(五)企业法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企业以及被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不予补助。

  第十一条 申报程序。

  (一)项目储备:项目经营主体必须于项目预算执行上一年向区林业局报送计划实施的林下经济项目和申请的专项资金材料,由区林业局做好林下经济项目储备汇总。

  (二)项目申请:预算执行前一年10月前,项目经营主体应向区林业局提出申请执行当年的林下经济项目建设报告,报告须经过所在乡镇林业站审核盖章推荐上报区林业局。项目经营主体应提供近三年获得的所有财政专项资金材料,并出具不以同一项目违规多头申报、重复申报骗取财政资金的承诺书。

  (三)项目申报:项目经营主体必须如实向区林业局提供申报建设项目材料,制作规范的项目申报文本。

  (四)项目初审:三元区林业局在收到项目经营主体的申报材料后,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建设可行性进行考察初评。

  (五)项目审核:由区林业局对经营主体的项目申报书、经营状况及项目实施可行性等进行综合比对审核,形成审核结论。审核结论需在三元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www.smsy.gov.cn)和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需提交区林业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

  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三元区林业局和项目资金使用经营主体是林下经济发展补助专项资金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区林业局具体负责组织本区所属经营主体林下经济发展补助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审核、项目组织实施工作。资金使用经营主体应当对项目申报、实施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检查验收。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经营主体经自查后应于30日内向区林业局提出检查验收申请,并提交验收材料。区林业局收到项目经营主体提交的书面验收申请和验收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委托第三方对该项目进行检查验收。

  项目经营主体要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报告,负责验收的第三方需对项目建设现场、项目完成情况及执行效果进行审查,做出具体验收报告或意见书。验收结论需在三元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www.smsy.gov.cn)和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区林业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才可申请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项目第一次验收不合格的,经要求整改后第二次验收仍不合格取消林下经济发展补助专项资金资格。

  第十四条 资金拨付。项目外业建设情况验收合格后,项目经营主体要提供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报告,出具正式票据、相关合同等凭证向区林业局申请审核拨付。

  第十五条 项目档案。区林业局应当建立健全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做到专人保管,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性、连续性。档案资料包括林下经济发展项目申报请示、申报文本、实施方案、项目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批复、实施合同以及年度实施情况总结等。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经验收合格后,区林业局按照有关程序将项目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经营主体账户,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出有关规定办理。对于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将其补助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用于区林下经济项目支出。

  第十七条 项目经营主体要严格按照项目申报书进行建设投入,合理使用好建设资金,确保财政扶持资金符合省级林下专项资金规定用途要求,发挥资金投入应有的效益。同时自觉接受同级和上级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对未按计划组织项目实施和未完成项目任务的,暂停受理项目经营主体下一年度的项目申请。

  第十九条 林下经济发展补助专项资金实行区检查验收,省、市抽查监督机制。检查主要依据为经确认的项目申报文本或实施方案。

  第二十条 区林业局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收回区级财政。对于经检查中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林下经济发展补助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三元区林业局应当建立林下经济发展项目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林业局和区财政局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与省、市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1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41231日止。《三元区财政局三元区林业局关于印发〈三元区林下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元财农〔2018〕34号)同时废止。

   

  三元区省级新型林业经营主体

  标准化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标准化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以上财政林业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资环〔2021〕17号)和《福建省林业局关于林业经济有关标准认定工作的通知》(闽林改便函〔202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标准化建设补助是指用于扶持一批规模较大、效益较好、带动能力较强的林业专业合作社、家庭林场、家庭合作林场、股份林场等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生产建设、信息化建设、品牌建设、技术培训等补助,促进林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经营。

  第二章 资金补助标准

  第三条 资金补助标准:

  (一)林业专业合作社、股份林场资金补助标准

  发展森林康养产业或经营用材林(竹林)2000亩以上补助20万元/个,1000亩以上2000()以下可补助15万元/个;或经营油茶500亩以上,或苗木、花卉或林下中药材等200亩以上可补助13万元/个;森林病虫害防治等服务类型专业合作社年作业服务面积5000亩次及以上可补助12万元/个。

  (二)家庭林场、家庭合作林场资金补助标准

  经营用材林(竹林)2000亩以上补助15万元/个,1000亩以上2000()以下可补助12万元/个,300亩以上1000亩(含)以下可补助11万元/个;或经营油茶100亩以上,或苗木花卉、林下中药材50亩以上可补助11万元/个。

  以上标准在省、市林业局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补助办法: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办法,用于支持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标准化建设。项目经营主体不能对同一内容的建设项目分年度连续申报补助资金,不得多头申报、重复申报。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省级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标准化建设补助对象为:林业专业合作社、家庭林场、家庭合作林场、股份林场等新型林业经营主体。

  第五条 省级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标准化建设补助主要用途如下: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生产建设、信息化建设、品牌建设、技术培训等。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  项目申报。三元区林业局应当做好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储备,组织指导本区域内各经营主体开展项目申报工作,并逐级报送上级林业部门备案。

  第七条 申报条件。省级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标准化建设申报条件:(一)在市场监管局依法登记注册且规范运行1年以上;(二)在三元区林业局备案;(三)符合“先建后补”条件;(四)财务管理规范,产业优势明显。(五)企业法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企业以及被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不予补助。

  第八条 申报程序。

  (一)项目储备: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必须于建设项目预算执行上一年向区林业局报送计划实施的省级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标准化建设和申请的专项资金材料,由区林业局做好省级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标准化建设储备汇总。

  (二)项目申请:预算执行前一年6月前,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应向区林业局提出申请执行当年的省级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标准化建设报告,报告须经过所在地林业站审核盖章推荐上报区林业局。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应提供近三年获得的所有财政专项资金材料,并出具不以同一项目违规多头申报、重复申报骗取财政资金的承诺书。

  (三)项目申报: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必须如实向区林业局提供项目申报材料,制作规范的项目申报书。

  (四)项目初审:三元区林业局在收到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申报材料后,对项目申报书、经营状况及项目实施可行性等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五)项目推荐:对符合省级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标准化建设的项目承担新型林业经营主体,需在三元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www.smsy.gov.cn)和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区林业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并推荐市林业局。

  第九条 项目管理。三元区林业局和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是省级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标准化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使用的第一责任人。经市林业局确定的省级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标准化建设单位,由区林业局具体负责组织本区省级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标准化建设实施工作。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应当对项目申报、实施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检查验收。建设项目实施完成后,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经自查后应于30日内向区林业局提出检查验收申请,并提交验收材料。区林业局收到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提交的书面验收申请和验收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委托第三方对省级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建设项目进行检查验收。

  负责验收的第三方需对项目建设现场、建设项目完成情况及执行效果进行审查,做出具体验收报告或意见书。验收结论需在三元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www.smsy.gov.cn)和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区林业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才可申请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建设项目第一次验收不合格的,经要求整改后第二次验收仍不合格取消省级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标准化建设补助资格。

  第十一条 资金拨付。项目外业建设情况验收合格后,项目经营主体要出具票据、相关合同等凭证向区林业局申请审核拨付。

  第十二条 项目档案。区林业局应当建立健全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做到专人保管,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性、连续性。档案资料包括省级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标准化建设项目申报请示、申报书、项目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批复、实施合同以及年度实施情况总结等。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按照有关程序将省级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标准化建设补助资金拨付到新型林业经营主体账户,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出有关规定办理。对于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将其补助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用于省级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标准化建设项目支出。

  第十四条 项目经营主体要严格按照项目申报书进行建设投入,合理使用好建设资金,确保补助资金符合省级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标准化建设专项资金规定用途要求,发挥资金投入应有的效益。同时自觉接受同级和上级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对未按计划组织建设项目实施和未完成建设项目任务的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暂停受理下一年度的项目申请。

  第十六条 省级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标准化建设补助专项资金实行区检查验收,省、市抽查监督机制。检查主要依据为经确认的项目申报书。

  第十七条 区林业局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收回区级财政。对于经检查中发现截留、挤占、挪用省级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标准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三元区林业局应当建立省级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标准化建设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林业局和区财政局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与省、市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1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412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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