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三元区林业局关于印发《三元区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元林规〔2022〕2号

各国有林场,各林业站:

  根据《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林文〔2021〕2号)精神,为规范森林资源数据变更程序和相关管理工作,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三元区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办法》,经局党组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明市三元区林业局

                                                     202212月19


  三元区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森林条例》、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地变更调查工作规则》及福建省林业局《福建省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工作,包含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年度更新等形成的森林资源调查成果和相关数据库的更新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科学管理的原则,保证森林资源数据的现势性、准确性和时效性,实现森林资源“一张图”管理,“一个体系”监测、“一套数据”评价,不断提高森林资源数据管理水平。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区林业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区森林资源站(以下简称“资源站”)承担;乡镇(城区)林业站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除国有林场和自然保护区经营区外)的森林资源数据更新及相关工作。

  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负责本经营区内的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工作。

  林业站、国有林场作为森林资源数据更新、建档具体单位,要安排专人进行森林资源数据建档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森林资源管理(审批)、自然保护地、营林绿化、防灾减灾、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林业执法等业务股(站、队)要在森林资源发生变化后的一个月内,向资源站提供相关材料(图、表等)。

  第七条 区林业局成立森林资源数据变更外业核查技术团队,对起源、年龄、坡度、或其他重要因子变更经资源站或分管领导审核后认为需组织现场核实的,进行现场复核。

  第三章 变更内容

  第八条 森林资源数据年度更新以本区行政区域为单位,更新时点统一为每年 12 月 31 日。

  第九条 森林资源数据年度更新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区划界线、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国有林场等界线的变化情况;

  (二)林地依法转为非林地(包括建设用地、耕地、设施农用地等),废弃矿山、园地等非林地转为林地的变化情况。未经审核审批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仍然保留为林地,不得转为非林地;

  (三)生态公益林生态级别、保护等级、小班范围;生态区位、林种、林地保护等级、起源、优势树种、年龄、龄组、坡度、郁闭度、平均胸径、公顷蓄积、公顷株数、森林经营类型等林分因子变化情况;

  (四)自然灾害引起的林地利用状况变化情况;

  (五)其他土地上的森林资源变化情况;

  (六)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省林业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一般变更程序

  第十条 林木采伐、造林、更新等正常森林经营活动引起小班的林地二级地类、面积、小班界线等因子变化情况,由各建档单位搜集变化佐证资料,及时填写《小班调查记录卡》,由建档人员在省林业局规定使用的森林资源年度更新管理系统上变更数据后,报送资源站。

  第十一条 前期调查差错及权属变化等引起的小班因子变化情况(除第十四条规定的重要因子外),由林权所有者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资料,各建档单位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调查,填写《小班因子更新审核表》、《小班调查记录卡》,报送资源站。

  第十二条 《小班调查记录卡》由建档单位二名专业技术人员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小班因子更新审核表》由建档人员填写、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上报。

  第十三条 省属国有林场的数据变更,其主管部门有另行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涉及重要因子变更的,须提供其主管部门同意变更的书面意见。

  第五章 重要因子变更程序

  第十四条 重要因子包含生态公益林级别、生态公益林保护等级、生态公益林小班范围、林种、林分起源、优势树种组、年龄、坡度、生态区位、林地保护等级、森林经营区范围、森林经营类型等。

  第十五条 重要因子变更程序:

  (一)因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森林灾害、毁林开垦、生态公益林调整、境界变动等引起的小班重要因子变化,由建档单位搜集或整理变化佐证资料,填写《小班因子更新审核表》、《小班调查记录卡》等,报送资源站。

  (二)因前期差错引起小班重要因子变化的,由林权所有者委托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单位进行调查,出具调查报告并提供相关佐证资料。向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建档单位填写《小班因子更新审核表》、《小班调查记录卡》等报送资源站,资源站根据上报的佐证材料提出初审意见,报林业局分管领导批准后,更新资源数据。

  第十六条 重要因子变更提供资料(《林业行政许可事项核查意见书》的申请林木采伐除外):

  (一)依法占用征收林地,应提供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和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按规定不需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除外)、申报时的使用林地小班一览表及项目使用林地红线图或用地范围 shp 格式矢量图。

  (二)未经审批改变林地用途(含少批多占),违法行为已查处的,要提供林业执法部门制作的案件调查现场勘验笔录(附图、照片)、小班一览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司法机关相关文书等;尚未查处的,提供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调查核实并出具的现场调查报告。

  (三)重点生态公益林的生态级别、保护等级、小班范围及林种变更。若属于生态公益林调整的,要提供上级同意调整批复文件、小班一览表及小班基本图。若属于前期差错需变更的,要提供数据库中有变化年度的详细变化情况报告、变化年度的小班基本图、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出具的现场调查报告、原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书、上级同意调整批复文件等。

  (四)生态区位图变更。要提供逐级申请文件,包含每个区位修改后区位图层(在省局下发的分县区位图上修改)、每个区位调出调入小班图层(属性表中填写调整前和调整后区位代码)、有资质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出具的现场调查报告、调整小班一览表和上级同意调整批复文件。

  (五)天然林起源变更。要提供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出具现场调查报告、经林业局营林部门审核确认的造林登记卡(含造林实测图)或营林生产验收单和对应的前期基本图,营造林小班与现有小班造林树种、范围应相符。

  经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认定为桉树纯林或自然保护区以外杉木蓄积比例达到小班蓄积80%以上(80%)、杉木分布均匀、且混生树种为主要常见造林树种的,可不提供营造林材料。

  (六)优势树种组变更。要提供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出具的现场调查报告。

  (七)年龄变更。要提供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出具的现场调查报告。年龄相差不足5年的,除有造林验收单外,原则上不予变更。

  (八)坡度变更。应提供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出具的现场调查报告。

  (九)林地保护等级变更。凡与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落界数据不一致的,要提供上级审核同意的批复文件。

  (十)森林经营范围变更。要提供所涉及森林经营单位同意变更的协议或意见、权属变更证明等相关材料。跨行政区域的森林经营范围变更报请上级主管部门修改。

  (十一)一级地类、林种、树种不变的森林经营类型变更。要提供依法批准的森林经营方案和森林经营类型变更一览表。

  (十二)一级地类变更。要提供经自然资源部门和林业部门双方确定的有关证明材料。非法征占用林地、临时占用林地的,不得变更一级地类,仍为林地。

  若资料无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在复印件上签上“与原件核对一致”,加盖提供单位公章)。

  第十七条 现场调查报告应包含单位资质证书、调查人员职称证书及身份证明、小班林相清晰照片、小班基本图(变更小班以红线勾绘)、变更依据、完整的小班调查卡片、申请人的林权证、前后期小班对比图等。现场调查报告和所附照片要有 2 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至少1名工程师以上职称)签字,要有近景、远景若干张,确保真实反映小班林分状况。所有图件均按 2000 坐标系,提供纸质、电子版本各一份。现场调查报告或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由调查单位和调查人负责。

  第十八条 涉及起源、年龄、坡度变更的,由区林业局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复核。复核程序:由林权所有者提出申请和携带现场调查报告,经属地林业站初审,报资源站审核后经分管领导批准,从外业核查技术团队中随机抽取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其中至少1名具有高级职称以上)到现场对调查报告进行复核,并在《小班因子更新审核表》中出具复核意见。

  起源、年龄、坡度变更的小班,要在小班所在行政村和属地林业站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村委会及属地林业站签署“经公示无异议”后,加盖公章后予以上报。

  第十九条 审核人员、建档人员、现场复核人员等实行分离制度,审核权限与建档权限分属不同人员,形成相互监督制约机制。

  第六章 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条 森林资源数据成果公布和使用时间,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通知时间为准。

  第二十一条 森林资源数据主要用于宏观决策、编制各项林业规划、评价森林经营效果等,办理林木采伐、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等行政许可审批和林地认定、林业案件查处现场勘验时只作为参考。

  第二十二条 森林资源数据由林业部门管理和使用,其它单位和部门需要查阅的,需持单位介绍信向区林业局申请,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森林资源数据成果及相关资料应当按照保密、档案、消防管理的有关要求,进行妥善管理,及时存档。

  第二十四条 森林资源数据保管期限为10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三元区小班因子更新审核表

      2.公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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