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三元区环保局关于责令三明市金利亚环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日期:2017-08-24 16:26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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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金利亚环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6966215176;法定代表人:张银春;住所: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莘口镇黄砂村渡头坪红滩):

8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危险仓库旁堆放了大量吨袋包装的飞灰,堆放场地未落实防渗措施,飞灰仅用木垫板垫住,部分飞灰未覆盖完全,部分飞灰包装袋破损。

以上事实有三元区环境保护局现场监察记录表、现场执法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十一)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规范要求,严格落实危险废物“三防”(防渗漏、防雨淋、防流失)等污染防治措施,确保飞灰规范贮存。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环境保护局或三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履行。

三明市三元区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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