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三元区环保局关于责令福建省三明市金沙建材有限公司停止排污决定书

日期:2017-07-12 16:19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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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三明市金沙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563360034E;法定代表人:郑锦明;住址:三明市三元区莘口镇范坑工业区):

201775日,我局在处理投诉时发现你公司砂石破碎生产线正在进行生产,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至厂区山水沟,进入外环境。我局执法人员随即对你公司生产废水外排口进行采样。

201777日,三元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出具监测报告,你公司生产废水排放口所采水样SS值为1.26×105mg/L,已超过标准(根据《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SS70mg/L)。经查,你公司尚未办理排污许可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现要求你公司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的规定,依法将你公司相关责任人员移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环境保护局或三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履行。

三元区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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