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炫文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王炫文(身份证号:350205********0030;电话:18******771经营场所:三明市三元区莘口镇曹源村营座坑):
经我局调查,你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2016年9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莘口镇曹源村附近环保巡查时发现,你租赁三明市富华林产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华公司)厂房,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危险废物处置项目。富华公司厂区内堆存着大量贴有“危险废物”标签的废有机溶剂,根据现场调查废有机溶剂包含废甲苯混合溶剂、废PMA溶剂、废BT清洗剂、废剥离液等,经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为HW06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废物。你租赁富华公司场地用于非法处置废有机溶剂,涉嫌环境污染罪。我局于2016年9月19日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17年4月26日,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出具《撤销案件决定书》(三公三(治安)撤案字〔2017〕00002号),决定撤销该案,免予追究你的刑事责任。
2017年5月23日,你到我局就“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接受调查询问,并承认该环境违法事实。根据你的供述,你在莘口镇曹源村营座坑富华公司场地内建设该废有机溶剂加工厂共投资人民币69万元。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相关规定。
以上事实有三明市三元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三元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执法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拟对你处以莘口镇曹源村废有机溶剂加工厂总投资额百分之五的罚款,计人民币叁万肆仟伍佰元。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如你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你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拟对你作出的行政处罚,符合听证条件。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如果要求听证,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也可以在送达回执上注明听证要求;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放弃听证要求。
联系地址:三元区环保局
联 系 人:陈先哲
邮政编码:365001
联系电话:0598-8395632
三明市三元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6月2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