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嘉祥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17-05-23 11:22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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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嘉祥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练庆有;住所:三明市三元区莘口镇西际村鲁田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052340015Y):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

20174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在氧化塘一侧擅自设置了一根白色PVC管道将养殖废水排放至山水沟,现场检查正在排放废水,且山水沟存在明显的废水排放痕迹。执法人员随即对该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拍照、制作现场勘察笔录等取证工作,同时对养殖废水外排口、养殖废水外排口上游山水及养殖废水与山水汇流处下游进行采样。

2017412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了《三明市三元区环保局关于责令福建省嘉祥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元环〔201744号),责令你公司于2017421日前拆除私设的暗管。

2017414日,三元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出具监测报告(元测字〔2017〕第19号),你公司氧化塘外排口所采样品中COD值为4.91×103mg/L、氨氮875mg/L,根据《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表5COD400mg/L,氨氮为80mg/L,两项指标已超标。氧化塘外排废水与山水汇合后山水沟处所采样品COD值为30mg/L、氨氮1.69mg/L,根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Ⅲ类水质标准:COD20mg/L、氨氮为1mg/L,两项指标已超标。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相关规定。

201759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元环罚告字〔201711号),明确告知你公司负责人依法有权要求听证和陈述申辩。至2017517日,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申辩要求和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三元区环保局现场勘察笔录1份。

2、现场环保执法人员拍摄照片11张。

3、《三元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4、福建省嘉祥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5、福建省嘉祥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练庆有身份证复印件。

6、福建省嘉祥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厂长庄玉阳身份证复印件。

7、福建省嘉祥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函。

8、三元区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报告(元测字〔2017〕第19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和《福建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修订)》第119点的细化标准关于私设暗管的量化,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认真填写缴款书,并到当地商业银行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单位:

收款单位:代收排污费汇总专户——三元环保罚没收入 账户账号:183010100100044897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三元支行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局委托三元区环境监察大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一个月内将履行处罚决定书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环境保护局或三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明市三元区环境保护局

2017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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