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76930413;法定代表人:刘晓清;住所: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新市中路176号):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申报夜间施工许可,擅自进行扰民施工作业。
2017年4月29日凌晨1时,我局执法人员接到福建省12369电话投诉平台转来的群众投诉,称位于三明市三元区新市中路176号三明恒大御府项目工地正在进行施工,施工噪声影响周边居民。我局执法人员立即赶到现场进行监察,发现该工地6号楼和9号楼分别从事钢筋焊接作业和水泥模板浇筑作业,同时一台挖掘机正在进行道路清淤工作,产生的施工噪声影响周边居民。执法人员随即对该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拍照、摄像等证据采集工作,并要求该施工队立即停止施工。经调查,该工地的施工方为你公司,你公司未经我局许可,擅自进行夜间(22:00-次日6:00)高噪声施工作业。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禁止夜间和午间在疗养区以及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和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从事产生噪声、振动超标的建筑施工等活动。建筑施工因特殊情况,确需夜间及午间作业的,必须报经所在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予以公告”的相关规定。
2017年5月3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元环罚告字〔2017〕9号),明确告知你公司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至2017年5月11日,我局未收到你公司提出的行政处罚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现场检查照片;
2、三元区环境保护局投诉电话记录;
3、三明市三元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4、三明市三元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
5、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上的信息;
6、《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元环罚告字〔2017〕9号);
7、《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元环罚告字〔2017〕9号)(2017年5月3日)。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和《福建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修订)》第130点的量化,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并责令你公司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认真填写缴款书,并到当地商业银行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单位:
收款单位:代收排污费汇总专户——三元环保罚没收入
账户账号:183010100100044897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三元支行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局委托三元区环境监察大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一个月内将履行处罚决定书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环境保护局或三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元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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