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吉口农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17-05-16 15:23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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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三明市吉口农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6740337229;法定代表人:邱加生;住所: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吉口大吉溪):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私设暗管排放污染物。

201753日下午,我局联合区农业局、岩前镇政府对你公司生猪养殖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你公司目前养殖废水处理方式为:经沼气池及氧化塘处理,排入混有山水稀释的植物池,在植物池末端设置了暗管,将稀释后的养殖废水排放至大吉溪。与原环评批复中废水实现零排放的要求不符合,存在私设暗管违法排污的行为。

201754日,三元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出具了监测报告(元测字〔2017〕第23号),第三级氧化塘可外排池处所采样品中COD值为1.21×103mg/L,氨氮值为896mg/L;第一级植物池混入山水后末端排水口所采样品中COD值为155mg/L,氨氮值为149mg/L;最终排入大吉溪排放口处所采样品中COD值为29mg/L,氨氮值为21.4mg/L。根据《畜牧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表5COD指标为400mg/L,氨氮指标为80mg/L,在山水稀释前,你公司养殖废水两个指标已超标;第一级植物池中废水经山水稀释后,其氨氮指标仍超标;末端植物池中废水经山水和鱼塘水稀释后,最终排入大吉溪,排放口废水的COD值为29mg/L,氨氮值为21.4mg/L

201754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了《三明市三元区环保局关于责令福建省三明市吉口农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元环〔201772号),责令你公司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排放水污染物,并在201755日前拆除私设的暗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相关规定。

201756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元环罚告字〔201710号),明确告知你公司依法有权要求听证和陈述申辩。至2017515日,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现场检查照片;

2、《三元区环保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3、《三明市三元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4、三元区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报告(元测字〔2017〕第23号);

5、《委托函》1份;

6、福建省三明市吉口农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7、福建省三明市吉口农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加生身份证复印件1份;

8、福建省三明市吉口农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环评报告表(节选)及环评批复。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和《福建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修订)》第119点的细化标准关于私设暗管的量化,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认真填写缴款书,并到当地商业银行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单位:

收款单位:代收排污费汇总专户——三元环保罚没收入 账户账号:183010100100044897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三元支行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局委托三元区环境监察大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一个月内将履行处罚决定书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环境保护局或三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元区环境保护局

2017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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