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育生农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日期:2017-05-08 17:30 来源:本网
| | | |

三明市育生农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飞鹏;住所:三明市三元区岩前镇忠山村和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37937897411):

经我局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

20173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养殖废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进入氧化塘,通过氧化塘靠山位置的一根管道汇入山水沟,排入外环境。查阅你公司环评批复,批复要求你公司实现废水零排放。

2017330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了《三明市三元区环保局关于责令三明市育生农牧开发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元环〔201736号),责令你公司于201741日前拆除私设的暗管。

201741日,三元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出具监测报告(元测字〔2017〕第17号),你公司氧化塘外排口所采样品中COD值为2.36×103mg/L、氨氮634mg/L,根据《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表5COD400mg/L,氨氮为80mg/L,两项指标已超标。氧化塘外排废水与山水汇合后山水沟处所采样品COD值为310mg/L、氨氮105mg/L,根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III类水质标准:COD20mg/L、氨氮为1mg/L,两项指标已超标。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相关规定。

以上事实有三元区环境保护局现场勘查笔录、三元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执法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和《福建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修订)》第119点的细化标准关于私设暗管从重情节的量化,我局拟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拟对你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符合听证条件。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如果要求听证,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也可以在送达回执上注明听证要求;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要求。

联系地址:三元区环保局

联 系 人:陈先哲

邮政编码:365001

联系电话:0598-8395632

三明市三元区环境保护局

201758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