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殷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17-05-05 11:00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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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殷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殷全设;住所:三元区工业南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31557152386):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违反规定贮存固体废物。

20173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你公司未建设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场所,产生的石英砂废渣露天堆存于离厂区两三百米的临时堆存点。

2017328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三明市三元区环境保护局关于责令三明市殷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元环〔201735号),责令你公司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将露天堆存的固体废物石英砂转移至规范的堆存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确保固体废物石英砂得到妥善有效的处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相关规定。

2017420日,我局对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元环罚告字〔20175号),明确告知该公司负责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至2017428日,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三元区环保局现场监察记录表1份。

2、现场环保执法人员拍摄照片2张。

3、《三元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4、三明市殷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5、三明市殷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殷全设身份证复印件。

6、三明市殷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受委托人叶实华身份证复印件。

7、委托函。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和《福建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修订)》第115点的细化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认真填写缴款书,并到当地商业银行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单位:

收款单位:代收排污费汇总专户——三元环保罚没收入

账户账号:183010100100044897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三元支行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局委托三元区环境监察大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公司于收到本决定书一个月内将履行处罚决定书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环境保护局或三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明市三元区环境保护局

20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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