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吉口农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福建省三明市吉口农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6740337229;法定代表人:邱加生;住所: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吉口大吉溪):
经我局调查,你公司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私设暗管排放污染物。
2017年5月3日下午,我局联合区农业局、岩前镇政府对你公司生猪养殖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你公司目前养殖废水处理方式为:经沼气池及氧化塘处理,排入混有山水稀释的植物池,在植物池末端设置了暗管,将稀释后的养殖废水排放至大吉溪。与原环评批复中废水实现零排放的要求不符合,存在私设暗管违法排污的行为。
2017年5月4日,三元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出具了监测报告(元测字〔2017〕第23号),第三级氧化塘可外排池处所采样品中COD值为1.21×103mg/L,氨氮值为896mg/L;第一级植物池混入山水后末端排水口所采样品中COD值为155mg/L,氨氮值为149mg/L;最终排入大吉溪排放口处所采样品中COD值为29mg/L,氨氮值为21.4mg/L。根据《畜牧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表5:COD指标为400mg/L,氨氮指标为80mg/L,在山水稀释前,你公司养殖废水两个指标已超标;第1道植物池中废水经山水稀释后,其氨氮指标仍超标;末端植物池中废水经山水和鱼塘水稀释后,最终排入大吉溪,排放口废水的COD值为29mg/L,氨氮值为21.4mg/L。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相关规定。
以上事实有三元区环境保护局现场勘查笔录、三元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执法检查照片、三明市三元区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报告(元测字〔2017〕第23号)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和《福建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修订)》第119点的细化标准,拟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拟对你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符合听证条件。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如果要求听证,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也可以在送达回执上注明听证要求;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要求。
联系地址:三元区环保局
联 系 人:黄恩奇
邮政编码:365001
联系电话:0598-8395658
三明市三元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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