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三元区环保局关于责令福建省三明市吉口农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日期:2017-05-05 09:13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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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三明市吉口农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4006740337229;法定代表人:邱加生;住所: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吉口大吉溪):

20175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进行现场监察,发现你公司存在“私设暗管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三元区环境保护局现场勘察笔录、现场执法检查照片、三元区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报告(元测字〔201723号)、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你公司于201755日前拆除私设的暗管。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环境保护局或三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履行。


三元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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