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元区环境保护局关于责令三明大竹食品有限公司停止排污决定书
三明大竹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7960812638
法定代表人:张春娣
住所:三明市三元区莘口镇延永路96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你公司位于三明市三元区莘口镇延永路96号,年产1500吨清水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于2005年4月5日经三元区环保局审批,至今尚未办理环保竣工验收手续,未取得排污许可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的相关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现要求你公司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不得排放污染物。
若你公司拒不履行,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的规定,依法将你公司相关责任人员移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元区人民政府或三明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三元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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