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金利亚环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明市金利亚环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6966215176;法定代表人:张银春;住址:三明市三元区莘口镇黄砂村渡头坪):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
2017年3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进行现场监察,发现你公司炉渣冷却水池存在满溢现象,满溢废水随着车间地面漫流至厂区内雨水沟中,尚未流入外环境,经pH 试纸测试该废水为碱性。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的规定。
2017年4月20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元环罚告字〔2017〕4号),明确告知你公司负责人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至2017年4月27日,我局并未收到你公司提出的行政处罚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现场检查照片;
2、《三元区环保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
3、三明市金利亚环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4、三明市金利亚环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银春身份证复印件1份;
5、三明市金利亚环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厂长王滔身份证复印件1份;
6、三明市金利亚环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近期现场需整改情况的报告(明金环科〔2017〕015号);
7、三元区环保局关于三明市金利亚环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约谈记录;
8、三明市环境监察支队环境监察通知书(明环支队函〔2017〕4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和《福建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修订)》第94点规定“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造成危害后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认真填写缴款书,并到当地商业银行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单位:
收款单位:代收排污费汇总专户——三元环保罚没收入
账户账号:183010100100044897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三元支行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局委托三元区环境监察大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一个月内将履行处罚决定书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环境保护局或三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明市三元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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