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明顺农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明市明顺农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694396555A;法定代表人:陈文炳;住址:三明市三元区岩前镇岩前村朱山鹧鸪洋):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违反环保部门规定设置排污口。
2017年2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进行现场监察,发现你公司养殖废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排入氧化塘,最后由最末端氧化塘外排口排出。执法人员随即对最末端氧化塘外排口、氧化塘旁山水沟及山水与养殖废水汇流处下游进行采样。根据三元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出具了监测报告(元测字〔2017〕第3号),最末端氧化塘外排口位置所采样品中COD值为282mg/L,氨氮值为164.2mg/L,根据《畜牧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表5:COD为400mg/L,氨氮为80mg/L,氨氮值已超标。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相关规定。
2017年4月14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元环罚告字〔2017〕1号),明确告知你公司负责人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至2017年4月21日,我局并未收到 你公司提出的行政处罚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现场检查照片;
2、《三元区环保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
3、三元区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报告(元测字〔2017〕第3号);
4、三明市明顺农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函》1份;
5、三明市明顺农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6、三明市明顺农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文炳身份证复印件1份;
7、三明市明顺农牧开发有限公司受委托人李建生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和《福建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修订)》第六十六项第119点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细化标准“列入登记表或当事人属于初犯,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认真填写缴款书,并到当地商业银行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单位:
收款单位:代收排污费汇总专户——三元环保罚没收入
账户账号:183010100100044897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三元支行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局委托三元区环境监察大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一个月内将履行处罚决定书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环境保护局或三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明市三元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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