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日期:2017-05-02 14:26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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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76930413;法定代表人:刘晓清;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关南园路2号):

经我局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申报夜间施工许可,擅自进行扰民施工作业。

2017429日凌晨1时,我局执法人员接到福建省12369电话投诉平台转来的群众投诉,称位于三明市三元区新市中路176号三明恒大御府项目工地正在进行施工,施工噪声影响周边居民。我局执法人员立即赶到现场进行监察,发现该工地6号楼和9号楼分别从事钢筋焊接作业和水泥浇筑模板作业,同时一台挖掘机正在进行道路清淤工作。执法人员随即对该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拍照、摄像等证据采集工作,并要求你公司施工队立即停止施工。经调查,你公司未经我局许可擅自进行夜间扰民建筑施工。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禁止夜间和午间在疗养区以及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和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从事产生噪声、振动超标的建筑施工等活动。建筑施工因特殊情况,确需夜间及午间作业的,必须报经所在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予以公告”的相关规定。

以上事实有三元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三元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执法检查照片等为证。

根据《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和《福建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修订)》第130点的量化,拟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并责令你公司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如你公司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地址:三元区环保局

联 系 人:鲍钰皙

邮政编码:365001

联系电话:0598-8317003

三元区环境保护局

2017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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