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汇源投资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明汇源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艺;住所:三明市三元区台江路60号110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574703178E):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违法焚烧废旧药品。
2017年3月29日午间,我局接到群众投诉称,有公司正在焚烧废旧药品。我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赶往现场排查,发现你公司正在药品仓库旁的空地上焚烧过期淘汰药品,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部令第39号),过期淘汰药品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为HW03废药物、药品,废物代码为900-002-03。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的相关规定。
2017年4月20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元环罚告字〔2017〕5号),明确告知该公司负责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三元区环保局现场勘察笔录1份。
2、现场环保执法人员拍摄照片5张。
3、《三元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4、三明汇源投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5、三明汇源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艺身份证复印件。
6、三明汇源投资有限公司受委托人杜洪岩身份证复印件。
7、委托函。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十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和《福建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修订)》第136点的关于违反第(十一)项从轻情节的量化:“当事人属于初犯,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责令你公司将过期淘汰药品的焚烧残灰收集后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进行管理,并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个月内将过期淘汰药品焚烧残灰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认真填写缴款书,并到当地商业银行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单位:
收款单位:代收排污费汇总专户——三元环保罚没收入
账户账号:183010100100044897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三元支行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局委托三元区环境监察大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一个月内将履行处罚决定书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环境保护局或三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明市三元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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