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三元区环保局关于责令王炫文废有机溶剂加工厂限期整改的通知

日期:2017-04-28 08:50 来源:三明市三元区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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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炫文(身份证号:350205********0030;电话:18******771经营场所:三明市三元区莘口镇曹源村营座坑):

  2016年9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莘口镇曹源村附近环保巡查时发现,三明市富华林产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华”公司)厂区内堆存着大量贴有“危险废物”标签的废有机溶剂,根据现场调查废有机溶剂包含废甲苯混合溶剂、废PMA溶剂、废BT清洗剂、废剥离液等,经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为HW06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废物。经我局会同省、市环保部门的点算:富华公司厂内堆存的废有机溶剂约535吨,库存的产品约92.6吨,生产底料约12吨,生产残渣约4吨。你租赁富华公司场地用于非法处置废有机溶剂,涉嫌环境污染罪。我局于2016年9月19日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17年4月27日,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出具《撤销案件决定书》(三公三(治安)撤案字〔2017〕00002号),决定撤销该案,免予追究你的刑事责任,同时,撤销了对你堆存在富华公司内危险废物的扣押。

  为妥善解决你在富华公司内堆存的危险废物,防范环境风险,现要求你完成以下整改:

  1、限你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富华公司厂区内堆存的废有机溶剂、库存的产品、生产底料、生产残渣等交由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处置,并做好全程跟踪记录。完成处置后,需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2、在你将富华公司厂区内的废有机溶剂、库存的产品、生产底料、生产残渣等交由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处置之前,务必做好堆存危险废物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安排专人进行24小时看守,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进行管理,避免危险废物流失等引发的环境污染。

  三明市三元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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