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国鑫农牧养殖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17-04-27 09:22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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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国鑫农牧养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3MA34A60QXP;法定代表人:邱国冰;住址:三明市三元区岩前镇增坊村定地领下):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畜禽养殖场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即投入生产。

2017228日,我执法人员到你公司进行现场监察,发现你公司未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养殖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外环境,执法人员随即对该公司养殖废水外排口进行采样。根据三元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元测字〔2017〕第11号),养殖废水外排口位置所采样品中COD值为3.77×103mg/L,氨氮值为411mg/L,根据《畜牧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表5COD400mg/L,氨氮为80mg/L,两个指标均已超标。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相关规定。

2017418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元环罚告字〔20172号),明确告知你公司负责人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至2017426日,我局并未收到你公司提出的行政处罚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现场检查照片;

2、《三明市环境保护局现场勘察笔录》1份;

3、《三明市三元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4、三明市国鑫农牧养殖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5、三元区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报告(元测字〔2017〕第11号)1份;

6、三明市国鑫农牧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国冰身份证复印件1份;

7、三元区农业局关于三明市国鑫农牧养殖有限公司相关情况的复函(元农函〔2017〕第7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和《福建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修订)》第170点关于列入登记表类严重情节的量化:“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并责令你公司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停止畜禽养殖场生产。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认真填写缴款书,并到当地商业银行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单位:

收款单位:代收排污费汇总专户——三元环保罚没收入

账户账号:183010100100044897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三元支行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局委托三元区环境监察大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一个月内将履行处罚决定书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环境保护局或三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明市三元区环境保护局

2017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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