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明顺农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日期:2017-04-12 16:00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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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明顺农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694396555A;法定代表人:陈文炳;住所:三明市三元区岩前镇岩前村朱山鹧鸪洋):

经我局调查,你公司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违反环保部门规定设置排污口

2017年2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进行现场监察,发现你公司养殖废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排入氧化塘,最后由最末端氧化塘外排口排出。执法人员随即对最末端氧化塘外排口、氧化塘旁山水沟及山水与养殖废水汇流处下游进行采样,并对该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拍照、制作现场勘查笔录等取证工作。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相关规定。

以上事实有三元区环境保护局现场勘查笔录、三元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执法检查照片和三元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元测字20173号)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和《福建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修订)》第六十六项第119点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细化标准“列入登记表或当事人属于初犯,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拟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如你公司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地址:三元区环保局

联 系 人:黄恩奇

邮政编码:365001

联系电话:0598-8395658

三元区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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