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三元区环保局关于责令三明市明顺农牧开发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三明市明顺农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400694396555A;法定代表人:陈文炳;住所:三明市三明市三元区岩前镇岩前村朱山鹧鸪洋):
2017年2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进行现场监察,发现你公司存在“违反环保部门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三元区环境保护局现场勘察笔录、现场执法检查照片、三元区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报告(元测字〔2017〕第3号)、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于2017年4月15日前拆除违规设置的排污口。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环境保护局或三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履行。
三明市三元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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