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三元区环保局关于责令三明市殷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三明市殷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31557152386;法定代表人:殷全设;住所:三元区工业南路1-2号):
2017年3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你公司未按规范要求处置固体废物,产生的固体废物石英砂露天堆存于离厂区两三百米的临时堆存点。
以上事实有三元区环境保护局现场监察记录表、三元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执法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将露天堆存的固体废物石英砂转移至规范的堆存场所或进行无害化处理,确保固体废物石英砂得到妥善有效的处置。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环境保护局或三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履行。
三明市三元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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