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三明市三元区岩前德胜木材加工厂)
三明市三元区岩前德胜木材加工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3694354953Q;执行事务合伙人:叶德美;住址:三明市三元区岩前镇岩前村路口过西坑):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
2016年10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福建省环保厅、三明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你厂进行现场监察,检查时发现你厂废气治理设施未建设完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
2016年11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你厂进行现场监察,发现你厂部分生产线仍在生产,炉窑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三元区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人员随即对生产线上一根正在排放刺鼻烟气的烟囱进行监测。
2016年11月21日,三元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出具监测报告(元测字〔2016〕第40号),报告显示你厂烟囱排放的废气中烟尘浓度为1003.3mg/m3,该项指标已超标(根据《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烟尘≤200mg/m3)。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相关规定。
2016年11月21日,我局对你厂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元环罚告字〔2016〕28号),明确告知你厂负责人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截至2016年11月28日,你厂并未向我局提出申辩要求。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现场检查照片;
2、《福建省环境保护厅现场勘察笔录》1份;
3、《三明市三元区环境保护局现场勘察笔录》1份;
4、《三明市三元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5、三元区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报告(元测字〔2016〕第40号);
6、三明市三元区岩前德胜木材加工厂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7、三明市三元区岩前德胜木材加工厂执行事务合伙人叶德美身份证复印件1份;
8、三明市奇林木业有限公司“毛竹深加工项目”环评文件(节选)及环评批复。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和《福建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修订)》第14点关于列入报告表类较重情节的量化,我局决定对你厂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并责令你厂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停止“毛竹深加工项目”的生产。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认真填写缴款书,并到当地商业银行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单位:
收款单位:代收排污费汇总专户——三元环保罚没收入
账户账号:183010100100044897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三元支行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局委托三元区环境监察大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一个月内将履行处罚决定书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环境保护局或三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元区环境保护局
2016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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