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三明市联洁保洁服务有限公司)
三明市联洁保洁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91350403079794324N;法定代表人:庄有根;住所: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荆东工业园29幢559号):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
2016年10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福建省环保厅、三明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监察,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污水处理设施未运行,布草洗涤废水经污水处理设施内部的一溢流口排入外部管道,外管道在你公司厂外中间断裂经一个土坑后,进入园区污水管网。执法人员随即对该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拍照、制作现场勘察笔录等取证工作,并在你公司污水处理设施进口、外管道断裂处土坑中、进入园区管网处分别进行了采样。2016年11月8日,三元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出具监测报告(元测字〔2016〕第36号),进入园区管网处样品中pH值为10.27,COD值为192mg/L,pH指标已超标(《污水综合排污标准》(GB8979-1996)表4三级标准:pH值为6~9)。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的相关规定。
2016年11月18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元环罚告字〔2016〕27号),明确告知你公司负责人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截至2016年11月25日,你公司并未向我局提出申辩要求。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现场检查照片;
2、《福建省环境保护厅现场勘察笔录》1份;
3、《三明市三元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4、三元区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报告(元测字〔2016〕第36号);
5、三明市联洁保洁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6、三明市联洁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有根身份证复印件1份;
7、三明市联洁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操作工谢应瑞身份证复印件1份;
8、委托函1份;
9、三元区环保局排放污染物与排污费缴纳金额核定表。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和《福建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修订)》第24点的细化标准关于“缴纳排污费数额1万元以下的直接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三倍的罚款”情节量化,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三倍的罚款,计人民币6213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认真填写缴款书,并到当地商业银行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单位:
收款单位:代收排污费汇总专户——三元环保罚没收入
账户账号:183010100100044897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三元支行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局委托三元区环境监察大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一个月内将履行处罚决定书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环境保护局或三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明市三元区环境保护局
2016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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